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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信阳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救助办法的通知 | ||||||||||||||||
作者:朱南宁
时间:2016-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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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政办〔201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信阳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救助办法》已经于市政府第三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6日
信阳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救助办法
第一条 为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解决生活困难,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是指具有我市户籍,独生子女三级以上伤残或死亡,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夫妻发放一次性救助金,标准为每人10000元,所需资金由市、县(区)两级财政各负担50%,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第四条关于发放一次性救助金的具体安排: (一)申报和审核。符合政策的对象在每年申报国家特别扶助对象时即同时完成此项救助金的申报,由县(区)、乡(镇、办事处)、村(居)参照对国家特别扶助对象的审核方式进行审核。申报的截止时间为每年1月15日,审核的截止时间为每年3月15日。 (二)市级复核。对各县(区)上报的新增对象,市卫生计生委要进行复核,复核比例不得低于20%,复核截止时间为每年的4月15日。 (三)资金发放:每年7月31日前完成市级资金配套,8月31日前完成县级资金配套,9月15日前将救助金划拨到金融代发机构的账上,9月30日前由代发机构划拨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个人账户上。 第五条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养老保障工作。对独生子女死亡符合特别扶助政策条件,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对象,要按照现行城镇三无老人或农村五保人员管理体制、供养办法和标准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要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第六条关于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养老保障工作的具体安排。 (一)申报和审核。符合政策的对象可以根据个人意愿,随时向户口所在地乡(镇、办事处)计生办提出申请,由乡(镇、办事处)、村(居)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资格审核,从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审核结果,如果不符合条件应当告知申请人原因,如果符合则将结果上报至县(区)卫生计生委。 (二)县级确认。县(区)卫生计生委收到乡(镇、办事处)计生办报来的审核通过的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情况报至本县(区)民政部门,并建立工作台账,认真做好资料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民政部门收到卫生计生委的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安排具体的养老保障工作。 (三)市级抽查。市卫生计生委要对各县(区)此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查档案资料是否整齐规范,查养老保障政策是否按时限按标准落实,抽查频次为每年不少于两次。 第七条县、乡两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特别扶助的标准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对象进行资格确认,必须落实县、乡、村三级审核制度,必须落实经办人、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制度。 第八条县、乡两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明确分工,认真抓好政策落实,确保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享受到政府的优惠政策,一旦发现由于工作疏忽懈怠,导致群众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将严肃追究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未明确事宜,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市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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