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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办理指南 |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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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办理指南 申请对象: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提交材料: 申报对象提供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明、子女伤残或死亡、本人照片、填写《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居)民委员会和乡镇、办事处计生办进行资格初审; 3、县(区)卫生计生委审核确认; 4、市级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办理依据: 《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 办理时限: 每年1月15日前 受理机构: 户籍所在乡(镇、办)卫计办、社区居委会。 (通讯员 周嵩) 温馨提示:表格请移步下载区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