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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办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间:2024-01-15  来源: 浏览次数:   字号:【 字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办理工作的通知

 

委机关各科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省市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现将进一步规范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办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主动公开事项

(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公开途径:机关网站。(牵头科室:宣传与法规科;责任科室:人事科、办公室)

(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公开途径:机关网站。(牵头科室:办公室)

(三)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公开途径:机关网站。

1.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牵头科室:宣传与法规科)

2. 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牵头科室:规划财务科)

3. 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牵头科室:行政审批办)

4. 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牵头科室:综合监督科)

5.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牵头科室:规划财务科)

6.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牵头科室:卫生应急办)

7. 公共卫生等监督检查情况。(牵头科室:综合监督科、疾控科)

8. 权责清单。(牵头科室:行政审批办;责任科室:各业务科室)

9. 业务公开。包括监督执法处罚信息、法定传染病监测信息、疫苗接种信息、各类定点机构信息、特许执业机构信息,以及制定印发的规范化文件、政策(包括上级文件、政策)等信息。(牵头科室:各业务科室)

10. 采购招标。(牵头科室:规划财务科)

11. 年度政务公开要点。(牵头科室:办公室)

12. 预决算信息。(牵头科室:规划财务科)

(四)政府信息公开年报。公开途径:机关网站。(牵头科室:办公室)

二、依申请公开事项

1. 以信件形式申请。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各科室接到信件后应第一时间与当事人确认,并在确认后的当天将信件转办公室办理。(牵头科室:办公室;责任科室:各科室)

2. 以互联网渠道申请。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宣传与法规科应安排人员每周对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信息进行查收,并第一时间与当事人确认申请计算日期,并在确认后的当天将申请转办公室办理。(牵头科室:办公室;责任科室:宣传与法规科)

3. 以现场申请。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各科室接到信件后应第一时间将申请信息转办公室办理。(牵头科室:办公室;责任科室:各科室)

三、时限要求

1.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牵头科室:办公室;责任科室:各业务科室)

2.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责任科室:各业务科室)

3.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牵头科室:办公室;责任科室:各业务科室)

4. 答复申请需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应告知申请人。被征求意见机关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应告知申请人(牵头科室:办公室)

四、答复要求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牵头科室:各业务科室)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牵头科室:办公室;责任科室:各业务科室)

(三)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牵头科室:办公室;责任科室:各业务科室)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牵头科室:各业务科室)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牵头科室:办公室;责任科室:各业务科室)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牵头科室:办公室;责任科室:各业务科室)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格式文书

 

2024112

附件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格式文书

 

一、程序处理文书

1.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受回执

2.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

3. 延期答复告知书

4. 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给第三方)

5. 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给申请人)

6.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第三方告知书(给第三方)

7. 征求意见函(共同制作机关)

二、实体处理文书

1. 予以公开答复书(已对外公开)

2. 予以公开答复书(答复回执)

3. 予以公开答复书(近期内对外公开)

4. 不予公开答复书(国家秘密类豁免)

5. 不予公开答复书(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类豁免)

6. 不予公开答复书(三安全一稳定类豁免)

7. 不予公开答复书(第三方合法权益保护类豁免)

8. 不予公开答复书(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9. 不予公开答复书(四类过程性信息)

10. 不予公开答复书(行政执法案卷)

11. 不予公开答复书(行政查询事项)

12. 无法提供答复书(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13. 无法提供答复书(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14. 无法提供答复书(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15. 不予处理答复书(信访、举报、投诉等诉求类申请)

16. 不予处理答复书(重复申请)

17. 不予处理答复书(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18. 不予处理答复书(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者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19. 不予公开答复书(党务信息)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办理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