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等院校医药卫生类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0-11 11:48:11  信息来源:未知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等院校医药卫生类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规范医学类专业办学的通知》(教高〔2014〕7号)提出的“高等学校增设本科、高职(专科)医学类专业,须征求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意见后报教育部,教育部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含国家中医药局,下同)意见后审批”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医药卫生类专业办学秩序,优化医学学科专业规模和结构,促进学校办学规模、结构、质量与医药卫生行业需求协调发展,经研究,河南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管理局)制定了《河南省高等院校医药卫生类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9月29日

 

 河南省高等院校医药卫生类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教职成〔2015〕10号)、《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职成厅〔2021〕1号),为进一步规范医药卫生类专业办学秩序,优化医药卫生类专业规模和结构,促进学校办学规模、专业结构、教育质量与健康产业发展和医药卫生行业需求相适应,实现专业设置与专业调整的科学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药卫生类专业设置应依据专业目录,专业目录由教育部制定、修订和发布,学校应依据最新发布的专业目录申报专业。

  第三条新增专业要坚持以卫生健康行业服务需求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以科学的人才需求预测为基础,从学校的性质、办学定位、主要服务的行业门类和产业领域、实际办学条件出发,以现有专业为依托和支撑,合理确定新增专业。优先设置全民健康和卫生行业发展需求紧缺的专业。无相关医学类专业基础的非医学院校不得设置医药卫生类专业。

  坚持传承精华、守正创新,推动构建符合自身特点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体系,调整优化中医药院校学科专业布局,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校设置中医药及相关专业。

  第四条按照区域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需求,优化资源配置,科学规划专业结构,实现医药卫生类专业设置在区域、结构、层次、类别上的合理布局。以省辖市为区域统筹规划单元,区域范围内高校已设置有能够满足服务需求的医药卫生类专业,原则上不再新增相同专业。

  第五条按层次规范办学。已设置本科医药卫生类专业的高校,其对应专科专业不再招生;高校不再举办医药卫生类专业的中等职业教育。

  第六条 质量为本,稳步发展。医药卫生类专业设置要正确处理加强专业建设与改善办学条件的关系,正确处理扩大专业规模与提高教育质量的关系,稳步发展新专业。

  第二章专业设置条件与要求

  第七条 坚持“先达标,后评审”的原则,新增的医药卫生类专业,原则上应首先符合第八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方能受理。

  第八条 有详实的专业设置可行性报告。可行性报告包括对行业企业的调研分析,对自身办学基础和专业特色的分析,对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的论证,有保障开设本专业可持续发展的规划和相关制度等。新设置专业与学校已设专业之间有相互支撑关系,有一定的专业建设基础。拟设置的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需与学校办学特色相契合,所依托专业应是省级及以上重点(特色)专业。

  第九条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所必需的师资队伍,具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依托专业专任教师与该专业全日制在校生人数之比不低于1:20;高级职称专任教师比例不低于25%(专科)或30%(本科);具有研究生学位专任教师比例不低于50%;具有博士研究生学位专任教师比例不低于15%(本科)。

  (二)本专业的专任教师中,“双师型”教师占比不低于50%(本科)或60%(专科)。来自行业企业一线的兼职教师占一定比例并有实质性专业教学任务,其所承担的专业课教学任务授课课时一般不少于专业课总课时的20%。专任教师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比例达到80%以上。

  (三)有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高水平教师教学(科研)创新团队,或省级及以上教学名师、高层次人才担任专业带头人,或专业教师获省级及以上教学领域有关奖励两项以上(本科)。

  (四)教师具备高校教师资格。专业带头人具有本专业正高级技术职称、5年以上教学经验;专业核心课程有1~2名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实验实训技术人员。

  第十条 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培养方案应校企共同制订。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需遵循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突出知识与技能的高层次。实践教学课时占总课时的比例不低于50%,实验实训项目开出率达到100%。毕业生能够从事科技成果、实验成果转化,生产加工中高端产品、提供中高端服务,能够解决较复杂问题和进行较复杂操作。

  第十一条 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图书资料等办学条件。与相关领域产教融合型企业等优质企业建立稳定合作关系,积极探索现代学徒制等培养模式,促进学历证书与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互通衔接。有稳定的、可持续使用的专业建设经费并逐年增长,专业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原则上不低于1万元;有稳定的、数量够用的实训基地,满足师生实习实训需求(本科)。

  第十二条 设置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需在技术研发与社会服务上有较好的工作基础,具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省级及以上技术研发推广平台(工程研究中心、协同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或技术技能大师工作室、实验实训基地等)。

  (二)能够面向区域、行业企业开展科研、技术研发、社会服务等项目,并产生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专业面向行业企业和社会开展职业培训人次每年不少于本专业在校生人数的2倍。

  第十三条 设置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需有较高的培养质量基础和良好的社会声誉,具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依托专业招生计划完成率一般不低于90%,新生报到率一般不低于85%。

  (二)所依托专业应届毕业生就业率不低于本省域内高校平均水平。

  第十四条 支撑材料齐备。必需的教学文件;师资证明材料(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教师资格证书、人事关系证明资料);专业发展中长期规划;设备购置相关档案及证明材料(购置合同及票据)等备查。

  第三章专业申请程序

  第十五条新增专业申请程序。

  (一)提出书面申请。拟新增医药卫生类专业的院校,由学校以正式文件向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管理局)提出申请,并附有《河南省高等学校医药卫生类专业申请表》,并于每年5月30日前书面报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管理局),逾期将被列入下一年度受理范围。

  (二)初步审查。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管理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的专业和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结合我省实际,对符合专业设置要求的专业,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评估。中医药类单独组织相关专业专家开展评审、评估。

  (三)专家现场评估。根据工作安排,组织专家现场审核和论证。本科拟新增专业审核于每年6月进行,专科拟新增专业审核于每年9月进行。专家现场评估程序包括听取学校新增专业的汇报、审查和核实相关书面材料、现场查看实验实训室设置及设备,并对专业建设状况做出反馈和指导。

  (四)出具书面意见。根据卫生行业发展需求及医药卫生类专业设置年度规划,对符合设置条件的专业,以书面意见函告教育厅,由教育厅按有关规定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专业,由专家组提出整改意见,反馈给学校。

第四章 专业设置指导与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应建立和完善专业建设保障机制,高度重视新设专业建设,开展专业自评工作。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管理局)将联合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新增专业的教学过程及管理进行复查评估,对于招生率低、教学质量差、学生满意度差的专业,进行调整或撤消。

  第十七条 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管理局)参照教育部医药卫生类专业目录,分层次、分类别、分专业建立完善医药卫生类专业设置评估专家库。遴选专家应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在行业或专业领域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熟悉医学高等教育规律、政策,熟悉卫生行业发展现状、需求。具有医药卫生类专业评审经验的专家可优先遴选。

  第十八条 专家遴选程序:由开办医药卫生类专业的高等院校、省级综合医疗卫生机构推荐,专家本人自愿参加,报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管理局)备案。根据医药卫生类专业设置需求,专家库及时进行调整和更新。

  第十九条 专家抽调工作期间,应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格把握专业设置标准要求,能对新增专业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给与科学指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医药卫生类本科和专科层次专业申报,中职层次新专业申报可参照执行(申请表用附件2)。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3年制定的《河南省高等院校医药卫生类专业设置审核评估办法(试行)》同时作废。


  附件:1.河南省高等院校医药卫生类专业申请表(本科)

  2.河南省高等院校医药卫生类专业申请表(专科)

1.河南省高等院校医药卫生类专业申请表(本科).doc

2.河南省高等院校医药卫生类专业申请表(专科).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