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032910271541784903


发布日期:2019-03-29 10:09:00  信息来源:未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2019032910271541784903

案件名称

信阳市肿瘤医院未按规定对受照者照射野临近敏感进行屏蔽防护案

处罚类别

警告

处罚事由

对患者吴贺侠进行头部CT扫描时未做任何防护

处罚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处罚结果

警告

行政相对人名称

信阳市肿瘤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411500772170931A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丁新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413001********0574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3/29

处罚机关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当前状态

0

地方编码

411501

数据更新时间

2019/03/29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