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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3-24 15:06:05  信息来源:未知

信阳市茗阳山水精品酒店有限公司行政

处罚信息公示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号

2022031809312141786803

案件名称

信阳市茗阳山水精品酒店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案

处罚类别

简易程序

处罚事由

信阳市茗阳山水精品酒店有限公司,自2020年3月6日至今(一年以上)未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测。

处罚依据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处罚结果

(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950元整的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信阳市茗阳山水精品酒店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5003269067931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杨正秀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413*******63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3-18

处罚机关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当前状态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