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53109475541784903


发布日期:2022-06-07 16:56:26  信息来源:未知

信阳泰福医院行政处罚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2053109475541784903
案件名称信阳泰福医院未按要求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案
处罚类别警告
处罚事由信阳泰福医院为信阳同合车轮有限公司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时,未见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告知材料
处罚依据信阳泰福医院为信阳同合车轮有限公司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时,未见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告知材料,该行为违反了《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职业健康检查档案保存时间应当自劳动者最后一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材料:(一)职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书;(二)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三)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总结报告和告知材料;”的规定,依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要求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
处罚结果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MA9G5M3E9N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王小慧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处罚决定日期2022/5/31
处罚机关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当前状态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