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卫医罚〔2022〕7号


发布日期:2022-06-14 10:03:47  信息来源:未知

孙全义行政处罚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号

信卫医罚〔2022〕7号

案件名称

孙全义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事由

孙全义2022年2月份至2022年3月份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口腔科诊疗的执业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处罚结果

孙全义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440元,没收涉案药品、医疗器械(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文号:信卫医政保决[2022]00001号、信卫医政保决[2022]00002号)所登记的物品及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文号:信卫医政保处[2022] 1号、信卫医政保处[2022] 2号)所决定处理的物品),并处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行政相对人名称

孙全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年6月7日

处罚机关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当前状态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