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政策解释及对象确认与退出程序


发布日期:2017-08-04 10:44:00  信息来源:未知

河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政策解释

及对象确认与退出程序

 

为确保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顺利实施,根据《河南省卫生计生委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豫卫家庭〔2015〕2号)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政策解释及奖励扶助对象确认与退出程序。

  一、关于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

(一)关于奖励扶助对象户籍

1、具有本省户籍的城镇居民,指户口登记地址在本省行政区内,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居民。

2、户口迁出本省但仍在本省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原本省城镇居民,指原属于本省城镇户籍居民,现户口已迁往省外,但按照有关规定仍在本省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人员。

(二)关于奖励扶助对象生育行为及子女数量

1、没有违反计划生育号召和政策法规生育,指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以及1982年6月15日以前生育和收养的子女合计未曾达到3个及以上(同时存活)、1982年6月15日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有关生育子女数量的规定生育和收养子女。凡曾经违反计划生育号召和政策法规有关生育子女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或违法收养子女的,不享受奖励扶助。

2、目前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一是指夫妻目前只有生育或合法收养的独生子女,或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二是指夫妻没有违反计划生育号召和政策法规生育,目前只存活一个子女或现无子女。

符合计划生育号召和政策法规规定生育双胞胎、多胞胎,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可以享受奖励扶助。

3、夫妻未曾生育且未收养子女,以及单身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不享受奖励扶助。

4、送他人收养的生子女、离婚时随对方生活的生子女,计入现存子女数。

5、夫妻再婚后未生育、收养子女的,以其本人生育和收养的子女数分别确认是否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夫妻再婚后生育、收养子女的,按再婚前后子女合计数确认是否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再婚夫妻合法生育、收养子女后又离婚或丧偶的,以其本人实际生育和收养的子女数确认是否符合奖励扶助条件。

6、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的子女,不计入现存子女数。

7、经公安部门确认被拐卖解救回乡的妇女,被拐卖期间生育的子女未返回与现家庭共同生活的,不计入现家庭子女数。

(三)关于奖励扶助对象年龄

年满60周岁,指按照其本人身份证登记的出生时间,属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在某年的12月31日之前年满60周岁,即可在当年的1月15日前申请奖励扶助。夫妻一方出生于1933年1月1日以后,另一方出生于1933年1月1日之前的,双方均可申请奖励扶助。

申请时已超过60周岁的,从申请获得批准的年度开始享受奖励扶助。

(四)关于奖励扶助对象未享受同类奖励与扶助

1、未享受外省(区、市)同类奖励与扶助,指户口已迁往省外但仍在本省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原本省城镇居民,以及户口从外省(区、市)迁入本省的城镇居民,未在外省(区、市)享受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增发退休金、年老时发给一定数额奖励金、按时发给奖励扶助金等。

对在省内按照当地规定已经享受同类奖励与扶助的,由当地负责做好政策衔接。

2、未享受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以及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指申请人根据自身条件,只能申请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不包括对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的特别扶助)、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或本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之一,不能同时享受两种及以上扶助金。

(五)关于奖励扶助申请人

奖励扶助对象以个人为单位,指根据夫妻各自年龄、户籍、社保等情况,一方符合条件一方享受奖励扶助,双方符合条件双方均可享受奖励扶助。再婚夫妻中只有一方曾生育或收养子女的,未曾生育、收养子女的另一方可以根据对方生育和收养子女的情况申请奖励扶助。

(六)其他有关问题

1、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奖励扶助金免缴个人所得税。

2、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救济、抚恤、三无老人供养等惠民政策时,奖励扶助金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3、领取奖励扶助金不影响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及有关补贴。

4、故意杀害、伤害子女构成犯罪或遗弃子女的,不享受奖励扶助。

5、当事人犯罪服刑期间不享受奖励扶助。

二、关于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一)本人申请

申请人在每年1月15日前,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一寸免冠近照四张,以及办理退休手续的原工作单位出具的婚姻生育状况证明(原无工作单位或原工作单位已不存在的由现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到户籍所在的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河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申请表》(一式三份)。

户口迁出本省但仍在本省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原本省城镇居民,还应提供退休证和退休金(养老金)发放部门出具的退休金(养老金)发放证明,以及现户籍地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出具的未在当地享受同类奖励与扶助的证明,到原工作单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河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申请表》(一式三份)。

年满49周岁后由外省(区、市)迁入的人员还应提供其原工作单位和原户籍地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出具婚姻生育状况证明、其在原户籍地未享受同类型奖励与扶助的证明。

离婚的还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

申请人应对本人提供的相关情况真实性负责并做出承诺。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扶助金的,按规定将其信息纳入征信系统。

(二)居(村)民委员会公示

居(村)民委员会应对申请人情况逐项核实,提出拟上报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在社区、原工作单位公示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居(村)民委员会分管卫生计生工作的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于每年2月15日前将拟奖励扶助对象名册和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进行初审。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初审公示

街道办事处(乡、镇)对居(村)民委员会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逐人见面核实情况。

  初审通过的拟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再次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原工作单位公示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分管卫生计生工作的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于每年3月15日前将初审通过的对象名册连同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等上报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审核。

  初审未通过的,要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并将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和调查材料整理归档。

(四)县级审核确认公布

每年3月31日前,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上报的拟奖励扶助对象情况进行审核确认,由分管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然后将审核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和申请表批复到街道办事处(乡、镇),由街道办事处(乡、镇)印发至居(村)民委员会(单位)张榜公布。

审核未通过的,要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并将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三、奖励扶助标准

(一)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标准参照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标准执行。从2015年1月1日起,对年满60周岁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标准发给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奖励扶助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卫生计生委确定的金融机构统一代理发放,以个人为单位,每年发放一次。

(二)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城镇三无老人供养等惠民政策时,奖励扶助金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四、关于奖励扶助对象年审程序

(一)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实行年审制度

已经享受奖励扶助的人员,应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到居(村)民委员会进行年审,由居(村)民委员会逐人核实情况,填写《河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年审表》。对不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填写《河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退出名册》。

居(村)民委员会于每年2月15日前将奖励扶助对象年审表、退出名册报送街道办事处(乡、镇)。

街道办事处(乡、镇)对居(村)民委员会上报的年审资料进行核实,于每年3月15日前将奖励扶助对象年审表、退出名册报送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于每年4月15前将经年审确认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和退出人员个案信息录入河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信息管理系统。

(二)关于奖励扶助对象的退出

经年审,奖励扶助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退出奖励扶助:

1、因子女数量变化不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除外);

2、户口迁出县(市)、区(户口迁出本省但仍在本省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原本省城镇居民除外);

3、死亡;

4、发生其他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情形。

(三)关于奖励扶助金的停发和收回

根据具体情况,对按规定退出奖励扶助的人员停发、收回奖励扶助金。

1、享受奖励扶助后因合法生育、收养子女而不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停发奖励扶助金;违法生育和违法收养子女的,停发奖励扶助金并由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收回已经发给的奖励扶助金。

2、应参加年审的人员当年2月底前未按要求参加年审且未向街道办事处(乡、镇)说明正当理由的,停发奖励扶助金,退出奖励扶助。

3、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扶助金或奖励扶助对象死亡后其他人员以其名义冒领的奖励扶助金应予退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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