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护士资格证补办指南


发布日期:2023-05-10 11:21:00  信息来源:未知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护士资格证补办指南

豫卫人〔202035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护士执业资格证书发放管理工作,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等《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98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资格核查和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函〔202040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证书发放对象

参加我省组织的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其成绩达到国家合格标准并符合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

二、发证机构及证书管理

2019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护士执业资格证书的发放及管理工作由各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下同)卫生健康委负责。2018年度及以前遗留证书由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发放。

三、证书发放、补办程序及相关要求

(一)证书发放程序

2019年度起,按报名考试属地原则分发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证书和护士执业资格证书。各省辖市卫生健康委应做好宣传工作,及时公告证书领取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确保证书顺利发放。

(二)证书补办程序

考生向原报名考试的省辖市卫生健康委提出申请,提交《个人补发(更换)证书申请表》(见附件1)等相关资料。省辖市卫生健康委对申请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验证、审核后报省卫生健康考试中心,同时上报《XX年XX市第XX批证书补发(更换)数据表》(见附件2)。2017年度及以前在原省直考点报名的考生将补办材料直接报省卫生健康考试中心验证审核。省卫生健康考试中心于每季度汇总后报省人事考试中心。证书补办完成后,由受理考生申请的省辖市卫生健康委通知考生领取证书,省卫生健康考试中心通知原省直考点考生领取证书。

(三)相关要求

此项工作事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各省辖市卫生健康委要高度重视,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制定管理制度,严格资格证书管理,并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减少办事环节,简化办事程序,切实便民服务。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个人补发(更换)证书申请表

2.补证信息汇总表

3.汇总表填表说明、具体要求



2020526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个人补发(更换)证书申请表

附件4 汇总表填表说明、具体要求

附件2、3补证信息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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