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10月1日起全面启动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
发布日期:2014-10-22 11:25:28 信息来源:未知
信阳市10月1日起全面启动新农合
大病保险工作
本月,我市全面启动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参合人员无须再次缴费,均可享受新农合大病保险政策。参合患者年度自费累计1.5万元以上可再获大病保险二次报销,年度内补偿封顶线为30万元。
参合农民无须再缴费就能享受政策
新农合大病保险实行省级统筹,保险大病保险资金由新农合基金支付,不再额外向农村居民收取费用,并根据新农合筹资水平提高和基金支付情况,逐步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水平。为尽可能确保大病保险受益的公平性,我省以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作为差异化筹资依据,将2014年度筹资标准分为16元、15元和14元三个档次。其中,我市的筹资标准为15元。
根据政策规定,我市所有参合人员均可以享受新农合大病保险政策。此外,筹资时尚未出生、错过缴费时限而未能参合的婴儿,出生当年凭参合母亲身份享受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保障范围为参合人员在参合年度内住院累计发生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超出《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基本药物目录》范围以外的药物费用;《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规定的项目费用和符合规定但超出限价部分费用;在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农合定额补偿病种自付医疗费用;按病种付费及重大疾病病种超出限额(定额)标准应由医疗机构承担的费用;意外伤害患者医疗费用这几种费用则不纳入保障范围。
2014年度新农合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5万元,报销比例根据参合群众的医疗费用负担情况进行浮动。具体为:1.5万至5万元(含5万元)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补偿;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按55%的比例给予补偿;10万元以上部分按65%的比例给予补偿。年度内补偿封顶线为30万元。
在省外住院的参合患者,经新农合补偿后其自付医疗费用的60%视作合规自付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补偿范围。年度内,参合患者(含多次住院参合患者)只支付一次新农合大病保险起付线。起付线以上合规自付医疗费用只参加一次大病保险补偿,当次剩余费用不重复参与补偿计算。
今年前9个月合规医疗费也能报销。
根据规定,新农合大病保险与新农合运行年度相一致,自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本月,我市将全面启动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参合患者2014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发生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也将按规定纳入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范围,住院参合患者可到参合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服务网点办理补偿手续。对于跨年度单次住院且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的,则按出院年度大病保险补偿政策执行。
在我省,符合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条件的住院参合患者,可享受即时结报和“一站式”服务,即10月1日后,在我省即时结报医院出院的参合患者,单次住院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大病起付线的,其新农合基本医疗报销和大病保险报销一起在该医疗机构进行即时结报。省内跨区即时结报医院、本地区即时结报医院多次住院的,且合规自付医疗费用累计超过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的,在最后一次住院的医院即时结报。
在省外就医或省内非即时结报参合患者,凭身份证明、转诊证明复印件和新农合住院补偿费用结算票据到参合地商业保险机构服务网点办理补偿手续。为了方便这部分患者报销,相关部门要求商业保险机构要在各统筹地区设置至少一个服务网点。
为照顾长年在外参合患者,我省还规定,符合大病补偿标准,当年未能及时进行大病保险补偿费用结算的,可在住院次年的6月底前到参合地或省内居住地商业保险机构服务网点办理补偿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