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卫计委转发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医医疗机构医师多点执业管
发布日期:2016-03-01 16:56:35 信息来源:未知
豫中医〔2015〕19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中医管理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直中医医疗机构:
现将《河南省中医医疗机构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中医管理局反馈。
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南省中医管理局
2015年12月28日
河南省中医医疗机构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精神,为优化医疗资源配置,规范我省中医(含中西医结合,下同)医疗机构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的规定,结合我省中医事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是第一执业地点为我省中医医疗机构的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医师履行合法手续后在两个(含)以上医疗机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中医医疗机构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征得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同意。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应通过加强内部管理支持医师多点执业。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向拟聘任医疗机构说明全部执业信息,并与拟执业的医疗机构签订聘用合同(协议),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其中必须包括工作时间、薪酬福利、医疗事故责任承担、劳动争议裁定等基本内容。
第四条 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向拟执业医疗机构登记机关申请注册。各级卫生(中医)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医师多点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鼓励有条件的省辖市、直管县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实际创新和完善区域医师多点执业注册办法。
除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外,多点执业的医师不作为医疗机构设置、执业登记、校验等事项的人员依据。
第五条 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具有主治医师(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同一专业工作满5年;
(二)拟申请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与该执业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注册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并在拟执业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
(三)最近2个周期内医师定期考核合格(以实际考核周期为准)。
第六条 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河南省中医医疗机构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表(附件1);
(二)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除《医师执业证书》外,受理审核完毕后证件直接退还申请人);
(三)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四)拟执业地点医疗机构聘用合同(协议)。
第七条 下列情况不需要增加执业地点:
(一)对病人实施现场急救;
(二)经派出医疗机构批准的会诊、进修;
(三)承担政府交办的指令性任务(救灾、应急、扶贫、基层帮扶等)和经卫生计生(中医)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巡诊等;
(四)经过卫生计生(中医)行政部门备案的医疗机构间技术合作和医疗集团、医疗联合体内部各医疗机构间的多点执业。
第八条 卫生计生(中医)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应当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目签署意见,加盖注册管理专用章,并更新执业注册网络数据。
第九条 除第一执业地点以外,医师不得变更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医师涉及到第一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变更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后其原多点执业登记同时失效。
变更后需要继续开展多点执业的,申请人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登记。
第十条 多点执业医师申请注销多点执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河南省中医医疗机构医师注销多点执业申请表(附件2);
(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审核完毕后直接退还申请人);
(三)申请人《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一条 经注册多点执业的医师,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协议),接受各执业地点所在地的卫生(中医)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规范执业行为,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多点执业医师在任一地点的执业行为,均不得损害其它注册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和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多点执业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参加医师定期考核。当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等需要紧急医疗救治的事件时,多点执业医师应首先服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工作安排,不得以多地点执业为由拒绝履行职务。
第十三条 医师多点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由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的当事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法律法规处理,其他非当事医疗机构均不承担相关的医疗损害或纠纷处理责任。
第十四条 多点执业医师、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发生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法予以处理。处理结果应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卫生(中医)行政部门及时书面通知多点执业医师的各执业机构,并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目中记录,并同步录入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
第十五条 医师被依法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同时停止其所有执业地点的执业活动。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中医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豫中医〔2015〕19号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医医疗机构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豫中医〔2015〕19号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医医疗机构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