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省医疗卫生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6-24 14:06:26 信息来源:未知
关于印发《全省医疗卫生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doc
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 南 省 公 安 厅
河 南 省 中 医 管 理 局
豫卫办〔2016〕36 号
关于印发《全省医疗卫生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卫生计生委(中医管理局)、公安局:
为切实做好医疗卫生机构消防安全工作,防范火灾事故发生,省卫生计生委、省公安厅、省中医管理局决定自2016年6月25日至7月25日,在全省开展医疗卫生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现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2016年6月22日
全省医疗卫生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按照省政府《2016年消防重点任务及责任清单》要求和夏季消防检查工作部署,为全面排查整治医疗卫生机构消防安全问题,消除火灾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省卫生计生委、省公安厅、省中医管理局决定,自2016年6月25日至7月25日,在全省开展医疗卫生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为推动活动顺利开展,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综合治理,按照“除隐患、治违法、规范管理”的思路,对全省城乡所有设有固定床位的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开展一次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整治消除火灾隐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督促医疗卫生机构严格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消防管理九项规定的通知》(国卫办发〔2015〕86号)和《河南省医院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DB41/T691—2011)要求,强化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建立自防自救长效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事故,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组织领导
省卫生计生委、省公安厅、省中医管理局成立全省医疗卫生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省卫生计生委巡视员曲杰、省公安厅副厅长陈志中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省卫生计生委、省消防总队抽调专人合署办公。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具体负责协调、指导专项行动开展。
三、排查治理范围
排查治理范围为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场所单位:
1.医疗机构,包括各类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护理院等;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所)、个体诊所;
3.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包括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所、站)、急救中心(站)。
四、治理内容
(一)遗留问题整改。针对2015年省公安厅组织开展“兵团化”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各地要进行“回头看”,核实是否整改到位、是否出现反弹。
(二)现场检查重点。各地要对整治范围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全面排查,重点检查以下八项内容:
1.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制度、应急预案是否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是否明确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消防控制室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并落实24小时双人值班;是否落实日常防火巡查检查,并如实登记巡查检查情况;从业人员是否掌握初期火灾扑救和医疗救助群体的应急疏散方法,能否正确使用室内消火栓、消防软管卷盘、灭火器等消防设施。
2.场所合法性。检查场所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办理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
3.建筑防火。检查所在建筑耐火等级、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防火分区情况,是否违规停放车辆或设置障碍物、堵塞消防车通道;是否在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是否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夹芯材料彩钢板搭建建筑或作为区域内分隔。
4.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病房、手术部(室)、重症医学科、厨房餐厅、危险品仓库、理化试验室、中心供氧站、高压氧舱、病案室、锅炉房、被服仓库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是否落实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标明“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防火责任人”,开展日常消防安全巡查检查。
5.安全疏散。疏散走道、楼梯间前室等公共区域是否违规设立病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保持畅通,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是否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规定。防火门是否处于正常启闭状态。楼道、门厅、楼梯间是否存在违规堆放杂物、停放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现象。
6.建筑消防设施。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标识是否设置并醒目;消防安全标志及消防设施设置是否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并保持完好有效;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是否与具备资质的维护保养机构签订合同;维保机构是否依法履责,定期开展维护保养;小单位、小场所是否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简易喷水灭火设施。
7.安全用火用电。电气线路敷设是否规范,是否老化,是否存在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超负荷电器、私拉乱接临时线路。是否存在违规使用明火及点蚊香等问题。
8.微型消防站建设。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医疗卫生机构,是否建立不少于6人、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的微型消防站;微型消防站人员是否明确岗位职责,掌握扑救初起火灾业务技能、防火巡查基本知识;是否制定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是否落实24小时轮流值班。其他单位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伍。
五、工作措施
(一)开展兵团化检查。各省辖市要抽调卫生计生、消防部门人员,进行集中培训,逐县区开展兵团化排查。每到一个县区,要联合当地卫生计生部门和公安派出所,逐个乡镇、逐个单位开展排查检查。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新乡、安阳、南阳、焦作、商丘、周口、驻马店、信阳抽调卫生计生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抽调消防警力不少于20人;濮阳、鹤壁、漯河、许昌、三门峡、济源抽调卫生计生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抽调消防警力不少于10人。
(二)开展集中约谈。要提请市、县两级政府统一组织,集中约谈问题突出、整改缓慢、整改不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督促单位依法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对工作推进不力、治理成效不明显的县(市、区),要提请省辖市政府领导面对面约谈其主要负责人,通报问题,分析形势,讲清利害,督促履行消防安全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责任,务求治理实效。
(三)依法处罚整改。市、县两级公安机关要根据专项治理排查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四书”管理制度的意见》,严格整治违法经营单位。同时,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和被处罚的单位,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采取有效措施,跟踪督办整改。
(四)集中宣传曝光。专项治理期间,各地要积极协调宣传部门,组织当地报纸、电台、电视台等主流媒体,向社会广泛告知专项治理的时间、范围和要求,在黄金时段多渠道、多形式播发专项治理情况和消防安全注意事项,集中反复曝光隐患突出、整改缓慢以及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医疗机构,切实形成强有力的舆论监督声势,震慑违法单位,教育警示社会。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密集、行动不便,且设备集中,压力容器、化学试剂、被褥纸张等易燃易爆物品多,一旦发生火灾,极有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各级卫生计生、公安、中医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医疗卫生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立即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健全领导组织,明确任务分工,全力抓好落实。卫生计生、公安、中医管理部门主要领导要专门安排、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带队督导检查,消防支队防火处长要随兵团化检查队伍开展检查。
(二)规范检查程序。兵团化检查组每到一个县(市、区),当地卫生计生、公安、中医管理部门要提请政府召开动员部署会,组织本部门人员、乡镇街道和公安派出所共同参与隐患排查。各地每天要对兵团化检查情况进行梳理,及时做好移交。检查结束后要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完善排查和移交台账。当地卫生计部门和消防大队、公安派出所要按照监督管理权限,对兵团化检查组移交的问题,及时下达法律文书,依法督促整改,该依法处罚的要及时立案查处。
(三)依法从严整治。要始终保持隐患治理的高压态势,对突出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要实行“零容忍”,铁腕打击,严格依法查处,决不姑息,决不手软,对存在严重火灾隐患、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及时报请当地政府实行挂牌督办。排查发现的普遍性问题,要书面报告当地政府,确定整改措施,实行综合治理。
(四)严明治理责任。各级卫生计生、公安、中医管理部门主要领导是专项治理的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专项治理的直接责任人。参加兵团化检查人员实行实名制,要认真负责,认真检查,认真移交。省卫生计生委、公安厅、中医管理局将联合组织暗访督导,凡工作推进缓慢、措施落实不力的,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责任。
(五)建立长效机制。各地卫生计生、公安、中医管理部门要通过此次专项治理,建立完善医疗卫生机构消防安全常态化排查、信息互通、联合治理、会商研判等工作机制,特别是排查发现的突出和共性问题,要制定出台针对性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同时要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健全消防组织机构,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消防重点部位管理和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加强微型消防站建设,制定完善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提高单位消防安全自防自救能力。
6月24日前,各地要将“兵团化”检查组卫生计生和消防部门人员名单报省消防总队备案(附件1)。专项治理期间,《医疗卫生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情况统计表》(附件2)和《兵团化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3)请于每天上午8时前报省消防总队,7月25日前报专项治理工作总结。
附件:1.参加兵团化检查人员名单
2.医疗卫生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情况统计表
3.兵团化检查情况统计表
附件1:
市参加兵团化检查人员名单
单位 |
姓名 |
职务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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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医疗卫生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情况统计表
省辖市: 填写时间:
机构分类 |
底数(家) |
已排查数(家) |
发现隐患数(处) |
督促整改隐患数(处) |
临时查封(处) |
责令三停(家) |
行政拘留(人) |
违章彩钢 板建筑 (平方米) |
提请政府挂牌督办数(家) |
相关主管部门取缔数(家) | |
发现数 |
拆除数 | ||||||||||
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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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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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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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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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填写数据为累计数。
附件3
兵团化检查情况统计表
省辖市 |
派出检查组(个) |
县(市、区)总数 |
已排查县(市、区)数量及名单 |
排查单位(家) |
发现火灾隐患(处) |
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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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填写数据为累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