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卫计委关于做好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考前教育工作通知
发布日期:2017-06-16 09:55:52 信息来源:未知
信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做好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考前教育
工 作 通 知
各县区卫计委、委管有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国家医师资格考试信阳考点考务工作,端正考风、严明考纪,依法治考,从严治考,坚决抵制作弊等不良风气,维护考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维护绝大多数考生的权益,维护卫生行业和医务人员良好形象,根据委党组和市纪委驻委纪检组的要求,现就考生考前教育工作要求如下:
一、落实主体责任,做好考前宣教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作为考生的试用机构或执业机构,要认真做好本单位考生的考前教育,提高考生的法律意识、纪律意识、风险意识,促使考生自觉遵守法律和考试纪律,守法、诚信,文明正派,绝不作弊。
(二)考生所在单位分管领导要从维护卫生行业形象,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高度,切实负起主体责任,在本单位集中开展考前教育活动之后,要求每个考生做出承诺,并签订《医师资格考试守法诚信考试承诺书》(请在在信阳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http://www.hnxywjw.gov.cn)或信阳医政网(http://yzw.hnxywjw.gov.cn)自行下载),确保自己分管的考生不作弊,不违法违规。《承诺书》一式两份,由责任领导和考生共同签字,单位加盖公章后,一份交单位纪检部门备查,一份由考生在考试报到时交考试组织管理人员保存。
(三)对于不履行主体责任,不认真开展考前宣传教育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单位负责人,一旦考生出现违法和严重违规行为,将按照“两个责任”的要求严格追究责任。
二、宣传教育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修正案(九)》对国家医师资格考试中的相关违法行为进行了补充说明:“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相关内容:
《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4号)明确了违规违纪处罚的对象、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要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对考生及相关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根据考试违纪违规情节的轻重,对考生分别作出当年该单元或者考站考试成绩无效、当年考试成绩无效、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且2年内不得报考医师资格、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且终身不得报考医师资格的处理;对于在校医学生、在职教师、医师等参与有组织作弊的处理也进行了规定;规范了对各类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程序;明确对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