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防火委关于切实做好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三公布”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8-02 09:35:55 信息来源:未知
河南省防火安全委员会文件
豫防安〔2013〕22号
关于切实做好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
“三公布”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防火安全委员会,省防火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按照《全省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方案》(豫防安〔2013〕15号)要求,此次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实行“三公布”制度,即通过新闻媒体和互联网向社会公布行业系统消防安全大检查情况、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查自纠情况、公安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执法情况。为切实做好“三公布”工作,全面落实工作责任,推动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扎实开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行业系统职责
(一)消防安全检查职责。各部门、各行业、各系统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职责,切实将消防安全纳入行业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内容,认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对检查的单位,要如实填写《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检查情况登记表》(附件1),逐一进行登记造册。9月底前,要对所辖社会单位全部排查一遍。
(二)信息上报职责。各部门、各行业、各系统要加强工作调度,自8月份起,每月14日、28日前将本月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和《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检查情况登记表》,报省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上报内容主要包括本行业、本系统采取的针对性措施、检查的单位名称以及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7月份的相关情况及登记表于28日前上报。
二、社会单位职责
(一)自查自纠职责。各社会单位要广泛张贴省公安厅《关于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的通告》,组织员工开展消防安全培训。要对照省防火安全委员会制定的13类场所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标准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如实填写《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查自纠登记表》,制作《消防安全责任承诺书》,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在单位醒目位置进行张贴。
(二)隐患整改职责。各社会单位对自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制定书面整改计划,逐项明确责任人员,落实整改措施,确保隐患整改到位。所有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查自纠情况及隐患整改方案、结果,要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在单位公布,接受单位职工群众监督。
(三)“实名”报告职责。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及所在建筑为高层地下建筑的社会单位,要将消防安全自查自纠情况“实名”报告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
三、公安机关、消防部门职责
(一)消防监督检查职责。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要严格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要实行“零容忍”,用足用好执法手段,铁腕打击,严格查处,检查情况要按照要求及时录入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同时,市级公安消防部门要每周收集汇总消防监督干部和公安派出所民警的监督执法情况(附件2),及时掌握工作进度。
(二)公布公告职责。一要公布行业系统排查整治情况。市级公安消防部门要每半月收集汇总本地区有关部门、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检查情况(同附件1),并于每月14日、28日前报全省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办公室,由省消防总队通过互联网省级消防网站统一进行公布。二要公布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监督执法情况。市、县两级公安消防部门要每周在当地互联网站对外公布消防监督干部和公安派出所民警的监督执法情况(同附件2),接受社会监督。公布的内容主要包括:检查的单位场所名称、抽查的范围内容、检查人员姓名、检查时间、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三要公布社会单位自查自纠情况。市、县两级公安消防部门要每周将辖区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等单位“实名”报告的自查自纠情况(附件3),在当地互联网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公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在自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采取的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责任人等。同时,要函告各社会单位,对其在自查自纠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一旦发生火灾,将依法追究责任。
实行“三公布”制度,充分发挥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是创新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机制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的有力抓手。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实行“三公布”制度为牵引,对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涉及的各个方面、各项工作和各个单位,实名分解任务、实名记载过程、实名对外公布、实名接受监督,建立权责明晰、责任可溯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全省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办公室将把“三公布”工作开展情况作为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日常考评和督导检查的重要内容,定期开展督导检查,严格考评奖惩。
各级、各部门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1、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检查情况登记表
2、消防部门及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情况登记表
3、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查自纠工作登记表
2013年7月25日
(共印20份,存档4份)
签发人:李 亚 签发时间:201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