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开展“全国第18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
发布日期:2020-04-26 15:19:31 信息来源:未知
信阳市开展“全国第18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
今年4月25日至5月1日是“全国第18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主题是:职业健康保护·我行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是为深入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提高劳动者自我防护的意识和能力,切实保护广大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我国将每年4月的最后一周至5月1日国际劳动节定为全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
1.什么是职业病(法定)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接触职业病因素不一定就会患职业病,与工作有关的疾病也不一定都是职业病。凡属法定职业病的患者,可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2.我国法定职业病有哪些
(1)尘肺。有矽肺、煤工尘肺等。我国法定职业病主要为尘肺病、职业中毒等
(2)职业性放射病。有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内照射放射病等。
(3)职业中毒。有铅及其化合物中毒、汞及其化合物中毒等。
(4)物理因素职业病。有中暑、减压病等。
(5)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有炭疽、森林脑炎等。
(6)职业性皮肤病。有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等。
(7)职业性眼病。有化学性眼部烧伤、电光性眼炎等。
(8)职业性耳鼻喉疾病。有噪声聋、铬鼻病。
(9)职业性肿瘤。有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癌、联苯胺所致膀胱癌等。
(10)其他职业病。有职业性哮喘、金属烟热等。
3.如何预防职业病
职业病的预防最重要的关键一是源头的预防:源头预防的有效办法就是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防护设施设需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方可施工;二是生产过程中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加强职业危害控制管理;三是进行劳动现场的有毒有害因素的监测和控制;实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制度;四是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转岗和离岗的健体检,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健康教育,正确的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什么是职业性尘肺病
是指在职业活动中长期吸入生产性矿物性粉尘并在肺内潴留而引起的以肺组织弥漫性纤维化为主的疾病。
5.我国法定的职业性尘肺病有哪些
法定职业病中有12种尘肺,矽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炭黑尘肺、石棉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云母尘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以及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病,最常见有:矽肺、煤工尘肺、石棉肺。
6.尘肺病的临床表现
早期尘肺病人身体能够代偿,一般没有或只有轻微的自觉症状;随着病变的进展及合并症的出现,则可有不同的症状和体征。尘肺病人的临床表现主要是以呼吸系统症状为主的咳嗽、咳痰、胸痛、呼吸困难四大症状,此外还有喘息、咯血等症状。如果有发热,肝大和浮肿,则可能并发了别的疾病。
7.怀疑自己得了尘肺病怎么办
劳动者如果怀疑自己得了职业性尘肺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诊断时需要提供从事过的职业及时间、目前工作的种类及工作场所环境、临床表现及出现的时间、生活习惯和既往疾病史,特别是呼吸系统疾病史。
8.尘肺病的预防措施
控制尘肺的关键在于预防。我国已经总结出尘肺综合性预防的“八字方针”,即革、水、密、风、护、管、教、查。对从事接尘作业的劳动者来说,要做到:参加上岗前体检及防尘培训;使用防尘口罩;定期参加职业健康体检,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注意营养,增强体质,防止肺结核、支气管炎、肺炎、肺气肿等并发症。
9.防尘口罩(面罩)正确用法
必须选择性能可靠,达到相关标准要求的口罩(面罩);按照操作规程要求,工作时始终佩戴;佩戴严实,吸气时,粉尘不能从侧脸和防尘口罩(面罩)的缝隙间进入,可互相检查;防止挤压变形;定期更换滤膜或滤罐。
10.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有哪些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章第三十九条,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七、劳动者应当提高职业病防护意识,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体防护用品。
11.劳动者主动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义务有哪些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章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劳动者主动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义务,包括:
(一)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
(二)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
(三)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
(四)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五)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不仅是作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需要,同时也是保护劳动者自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需要。对不能履行以上法定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加强管理,帮助其改正。
12.劳动者在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相关规定有哪些
劳动者应当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章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劳动者应了解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的目的,并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
(一)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1.目的:发现有无职业禁忌,建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的基础健康档案。通过上岗前检查,来科学评价劳动者是否适合从事该工种的工作。
2.下列人员应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种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人员,如高处作业、电工作业、职业机动车驾驶作业等。
(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1.目的:判断劳动者是否适合继续从事该工种的作业;早期发现职业病患者或疑似职业病患者或劳动者的其他健康异常改变;及时发现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通过动态观察劳动者群体健康变化,评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效果。
2.下列人员应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长期从事规定的需要开展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应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
(三)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1.目的:是了解劳动者离开工作岗位时的健康状况,以分清健康损害的责任。
2.下列人员应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在准备调离或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岗位前,应进行离岗时健康检查。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90日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
13.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培训权利有哪些
劳动者应当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
劳动者依法享有受教育、培训权。职业卫生培训的目的是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有义务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劳动者也有学习和掌握相关职业卫生知识的义务。
14.职业病患者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有哪些
《职业病防治法》第四章第五十六条至六十一条规定:
(一)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二)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三)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四)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五)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六)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措施,使前款规定的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治。
15.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哪些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16.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哪些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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