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阳市2017年度“两非”案件查处情况的通报


发布日期:2018-01-11 09:06:00  信息来源:未知

关于信阳市2017年度“两非”案件查处情况的通报


  2017年,信阳市卫计委深入打击和加大查处“两非”(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以及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根据统计,全市2017年度查处“两非”案件11例,浉河区3例,平桥区2例,光山县1例,潢川县1例,商城县4例。

  一、浉河区

  (一)、信阳同济医院对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开展终止妊娠手术未索取有效证明的行为案,违反了《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依据本条例第十九条,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代霞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案,依据《河南省母婴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刘敏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本法第三十六第二项,给予当事人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平桥区

  (一)、平桥办事处信瓷小区社区卫生服务站为2名孕妇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案,违反了《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第一条的规定,依据本条例第十七条,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器械的行政处罚。

  (二)、平桥办事处平西路社区卫生服务站为2名孕妇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案,违反了《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第一条的规定,依据本条例第十七条,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器械的行政处罚。

  三、商城县

  (一)、鲇鱼山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未建立真实完善的终止妊娠药物购进记录案,违反了《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本规定第二十条,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观庙镇卫生院未建立真实完善的终止妊娠药物购进记录案,违反了《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本规定第二十条,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金刚台镇卫生院超声诊断仪未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案,违反了《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白塔集卫生院卫生院超声诊断仪未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案,违反了《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光山县

  赵强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案,违反了《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第一条的规定,依据本条例第十七条,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器械(B超机一台)行政处罚。

  五、潢川县

  潢川县妇幼保健院对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妊娠14周的妇女开展终止妊娠手术未索取有效的证明的行为案,正在办理中。




(通讯员 郭海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