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公示(2018年10月08日)
发布日期:2018-10-08 16:44:00 信息来源:未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2018092011564441786102 |
案件名称 | 违反《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案 |
处罚类别 | 警告 |
处罚事由 | 教室课座椅仅设一种型号 |
处罚依据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 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处罚结果 | 警告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光山县马畈镇第二初级中学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组织机构代码 | 73132954-7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甘树松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 41302******1236 |
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8年9月20日 |
处罚机关 | 信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2018092611512241786103 |
案件名称 | 违反《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案 |
处罚类别 | 警告 |
处罚事由 | 教室课座椅仅设一种型号 |
处罚依据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处罚结果 | 警告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潢川县付店中学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2411526F848732104 |
组织机构代码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吴玉志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 41302******1651 |
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8年9月26日 |
处罚机关 | 信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2018092616354141786103 |
案件名称 | 违反《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案 |
处罚类别 | 警告 |
处罚事由 | 教室课座椅仅设一种型号 |
处罚依据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处罚结果 | 警告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潢川县来龙乡中学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2411526F84874459N |
组织机构代码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李树超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 41302******1950 |
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8年9月26日 |
处罚机关 | 信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2018091211334341784903 | |
案件名称 | 淮滨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改建的DR机房未按规定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案 |
处罚类别 | 警告 |
处罚事由 | 改建的DR机房未按规定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已投入使用 |
处罚依据 |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五项:“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
处罚结果 | 警告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淮滨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419445564 |
组织机构代码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赵兰民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413022********0073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9/12 |
处罚机关 | 信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当前状态 | 0 |
地方编码 | 464000 |
数据更新时间 | 2018/09/13 |
备注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2018091416143941784903 |
案件名称 | 信阳中山医院改建DSA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擅自开工建设案 |
处罚类别 | 警告 |
处罚事由 | 改建DSA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擅自开工建设 |
处罚依据 |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二)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
处罚结果 | 警告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信阳中山医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52411500757146781Y |
组织机构代码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李耀明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413001*******2055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9/14 |
处罚机关 | 信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当前状态 | 0 |
地方编码 | 464000 |
数据更新时间 | 2018/09/14 |
备注 |
(通讯员 张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