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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3-15 14:38:09  信息来源:未知

信阳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医院行政处罚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1030916301041784903
案件名称信阳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医院未按规定对新建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进行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等案
处罚类别警告
处罚事由新建的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未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控制效果评价,已投入使用;放射工作人员刘东未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放射防护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处罚依据信阳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医院新建的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未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控制效果评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第十八条第三款:“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二)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信阳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医院放射工作人员刘东未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放射防护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的行为违反了《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七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第十八条第一款:“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处罚结果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行政相对人名称信阳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500419305786K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王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处罚决定日期2021/3/9
处罚机关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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