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泰福医院行政处罚公示
发布日期:2021-04-27 15:16:24 信息来源:未知
信阳泰福医院行政处罚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2021041909065041786903 |
案件名称 | 信阳泰福医院未按规定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等案 |
处罚类别 | 警告 |
处罚事由 | 1、未按规定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2、对用人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未按照相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 |
处罚依据 | 1、信阳泰福医院未按规定为河南麦维新材料有限公司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行为违反了《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职业健康检查档案保存时间应当自劳动者最后一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材料:(一)职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书;(二)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三)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总结报告和告知材料;(四)其他有关材料。”依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要求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2、信阳泰福医院对河南麦维新材料有限公司从事接触噪声、化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未按照相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的行为违反了《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技术规范,结合用人单位提交的资料,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检查的项目和周期”、“职业健康检查的项目、周期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执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235)等规定执行。”依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相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开展工作的;” |
处罚结果 | 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信阳泰福医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500MA9G5M3E9N |
组织机构代码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王小慧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4-19 |
处罚机关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当前状态 | |
地方编码 | |
数据更新时间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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