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卫医罚〔2021〕3号
发布日期:2021-05-20 11:56:01 信息来源:未知
信阳慕颜医疗美容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公示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信卫医罚〔2021〕3号 |
案件名称 | 信阳慕颜医疗美容有限公司越级开展美容外科二级项目等案 |
处罚类别 | 警告,并处 30000元罚款 |
处罚事由 | 违法行为1:在不具备开展美容外科二级项目的资质和条件下,于2020年11月16日擅自越级为顾客邓珍实施美容外科二级项目“隆乳术”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五款“根据医疗美容项目的技术难度、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程度,对医疗美容项目实行分级准入管理,《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展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的医疗技术服务,保障临床应用安全,降低医疗风险;采用医疗新技术的,应当开展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确保安全有效、符合伦理。”的规定。违法行为2:2020年11月16日为顾客邓珍实施的“隆乳术”病历中,手术知情同意书和“手术麻醉方式”栏显示“气管插管全麻”,手术记录“麻醉方式”栏显示“局麻”及手术经过描述有“静脉复合麻醉”,麻醉方式前后不一致,手术记录“助手”栏显示“王家乐”而不是“侯明强”等病历书写不规范的行为违反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行为1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版),该违法行为尚无可参照的标准,可参考《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其他项的裁量标准,该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并处1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2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版) |
处罚结果 | 给予警告,并处 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信阳慕颜医疗美容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500MA47A5TX33 |
组织机构代码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王家伟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5/12 |
处罚机关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当前状态 | |
地方编码 | |
数据更新时间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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