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卫公罚[2021]001号


发布日期:2021-06-15 08:32:00  信息来源:未知

曹川川行政处罚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信卫公罚[2021]001号
案件名称曹川川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等案
处罚类别警告,罚款
处罚事由1、经营者:曹川川,2019年至2021年4月在信阳市平桥区肖店乡街道开办“创艺造型”期间,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
2、经营者:曹川川,2019年至2021年4月在信阳市平桥区肖店乡街道开办“创艺造型”期间,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处罚依据1、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1、警告;2、罚款人民币2300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曹川川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处罚决定日期2021/6/8
处罚机关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当前状态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