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卫公罚[2021]003号
发布日期:2021-09-09 17:42:35 信息来源:未知
罗山县新区秀邦工作室行政处罚
信息公示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号 | 信卫公罚[2021]003号 |
案件名称 | 罗山县新区秀邦工作室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等案 |
处罚类别 | 一般程序 |
处罚事由 | 1、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2、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处罚依据 | 1、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的规定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的规定。 2、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的规定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
处罚结果 | 罚款人民币2800元整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罗山县新区秀邦工作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411521601824842 |
组织机构代码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陈涛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9-01 |
处罚机关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当前状态 | |
地方编码 | |
数据更新时间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