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2915515441786903
发布日期:2021-11-02 15:56:37 信息来源:未知
信阳富邦医院行政处罚公示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2021102915515441786903 |
案件名称 | 信阳富邦医院未按规定配备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等案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处罚事由 | 该单位DR机房未按相关规定配备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DR机房工作状态指示灯不能与机房相通的门有效联动 |
处罚依据 | 信阳富邦医院DR机房未按相关规定配备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三)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三)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七)项“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七)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DR机房工作状态指示灯不能与机房相通的门有效联动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项“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七)项“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七)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
处罚结果 | 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2800元整的行政处罚。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信阳富邦医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52411500795703534E |
组织机构代码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张荣富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0/29 |
处罚机关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当前状态 | |
地方编码 | |
数据更新时间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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