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卫医罚【2021】12号


发布日期:2021-10-31 16:03:27  信息来源:未知

信阳淮河骨科医院行政处罚公示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信卫医罚【2021】12号
案件名称信阳淮河骨科医院未按照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案
处罚类别行政处罚
处罚事由未按规定填写病例
处罚依据    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该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结果予以信阳淮河骨科医院警告,并处15000元的罚款,同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行政相对人名称信阳淮河骨科医院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52411500786217358D
组织机构
代码

法定代表
人姓名
孙伟
处罚决定日期2021年10月27日
处罚机关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当前状态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