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0210304941786903
发布日期:2021-11-06 16:04:00 信息来源:未知
浉河区交通医院行政处罚公示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2021110210304941786903 |
案件名称 | 浉河区交通医院未按规定配备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等案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处罚事由 | DR机房未按相关规定配备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
处罚依据 | 浉河区交通医院DR机房未按相关规定配备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三)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三)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七)项“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七)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
处罚结果 | 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浉河区交通医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241150259764545XR |
组织机构代码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岳继红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1/2 |
处罚机关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当前状态 | |
地方编码 | |
数据更新时间 | |
备注 |
上一篇:信卫医罚【2021】12号
下一篇:信卫职罚〔202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