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1311011741786903
发布日期:2021-10-18 16:24:51 信息来源:未知
新县康来医院行政处罚公示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2021101311011741786903 |
案件名称 | 新县康来医院未按规定配备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等案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处罚事由 | 该单位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未按相关规定配备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未对放射工作人员肖炳炳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
处罚依据 | 新县康来医院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未按相关规定配备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三)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三)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七)项“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七)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新县康来医院未对放射工作人员肖炳炳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
处罚结果 | 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2800元整的行政处罚。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新县康来医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523MA46ULT48G |
组织机构代码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谢正鹏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0/13 |
处罚机关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当前状态 | |
地方编码 | |
数据更新时间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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