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1316300941786903
发布日期:2021-10-18 16:25:36 信息来源:未知
新县福鑫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公示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2021101316300941786903 |
案件名称 | 新县福鑫建材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实施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等案 |
处罚类别 | 警告 |
处罚事由 | 新县福鑫建材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在砖机车间等职业危害工作场所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未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职业卫生管理组织和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未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未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
处罚依据 | 新县福鑫建材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在砖机车间等职业危害工作场所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八)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1]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新县福鑫建材有限公司未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职业卫生管理组织和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未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未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六)项“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
处罚结果 | 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新县福鑫建材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523554204961D |
组织机构代码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唐义军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0/13 |
处罚机关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当前状态 | |
地方编码 | |
数据更新时间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