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卫医罚〔2022〕6号
发布日期:2022-05-09 16:33:52 信息来源:未知
息县颈肩腰腿痛专科医院行政处罚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号 | 信卫医罚〔2022〕6号 |
案件名称 | 息县颈肩腰腿痛专科医院未按照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案 |
处罚类别 | 行政处罚 |
处罚事由 | 1、 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 2、 聘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于见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行为。 |
处罚依据 | 1、《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2、《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
处罚结果 | 对息县颈肩腰腿痛专科医院作出警告,并处1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息县颈肩腰腿痛专科医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52411528MJG639873Q |
组织机构代码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杨利宝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5月6日 |
处罚机关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当前状态 | |
地方编码 | |
数据更新时间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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