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5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权责清单目录
发布日期:2021-11-15 16:19:16 信息来源:未知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权责清单目录 | ||||
序号 | 职权名称(含子项) | 职权类型 | 实施部门 | 备注 |
1 | 护士执业注册(重新注册) | 行政许可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变更) | 行政许可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3 | 医师执业注册(变更) | 行政许可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4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 | 行政许可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5 | 护士执业注册 | 行政许可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6 | 医师执业注册(多机构备案) | 行政许可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7 | 护士执业注册(延续) | 行政许可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8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婚前医学检查)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9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产前筛查)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根据豫卫办〔2018〕84号新增 |
10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产前筛查)机构执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根据豫卫办〔2018〕84号新增 |
11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婚前医学检查)机构执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2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变更) | 行政许可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3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4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注销) | 行政许可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5 |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登记(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 | 行政许可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6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 行政许可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7 | 医师执业注册(离职备案) | 行政许可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8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变更) | 行政许可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9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变更) | 行政许可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0 |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登记 | 行政许可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1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销) | 行政许可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2 | 外籍医师来华短期执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3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变更) | 行政许可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4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延续) | 行政许可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5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行政许可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6 | 医师执业注册 | 行政许可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7 | 护士执业注册(注销) | 行政许可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8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除煤矿外)、丙级资质认可 | 行政许可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9 | 医师执业注册(注销) | 行政许可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30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行政许可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31 | 医疗广告审查 | 行政许可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32 | 护士执业注册(变更) | 行政许可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33 | 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 | 行政许可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34 | 港澳台医师来内地短期执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35 | 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36 | 对做出突出贡献护士的表彰奖励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37 | 职业病防治奖励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38 | 无偿献血奖励、先进表彰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39 | 对医师的表彰奖励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40 | “两非”案件举报奖励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41 | 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表彰奖励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42 | 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43 | 对在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44 | 中医药工作奖励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45 | 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46 | 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47 | 对在预防接种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接种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奖励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48 | 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49 | 对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医医疗工作等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奖励表彰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50 | 医疗机构名称裁定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51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市级) | 行政确认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52 | 病残儿医学鉴定(市级) | 行政确认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53 | 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查验的批准 | 行政确认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54 | 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医学技术鉴定 | 行政确认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55 | 对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鉴定 | 行政确认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56 | 职权范围内的医疗机构评审(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市级) | 行政确认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57 | 职权范围内的医疗机构评审(西医)(市级) | 行政确认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58 | 尸检机构认定 | 行政确认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59 | 职权范围内的医疗机构评审(妇幼保健机构)(市级) | 行政确认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60 | 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行政给付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61 | 血吸虫病病人医疗费减免 | 行政给付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62 | 医疗机构静脉用药集中调配中心(室)执业审核(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63 | 医疗机构静脉用药集中调配中心(室)执业审核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64 | 对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摘取活体器官前未依照规定履行说明、查验、确认义务的;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未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尸体原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65 | 对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66 | 对未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来华行医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67 | 对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68 | 对医师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考核不合格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69 |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行政强制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70 | 港澳台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71 | 对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72 | 对未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来华行医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73 | 对医师未按照《反兴奋剂条例》的规定使用药品,或者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74 | 对违反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75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76 | 对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77 | 对乡村医生超范围执业的;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78 | 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79 | 对违反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80 | 对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81 | 对医师执业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82 | 港澳台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83 | 对乡村医生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84 | 对乡村医生超范围执业的;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85 | 对医师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考核不合格,且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仍不合格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86 | 对乡村医生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87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88 | 对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89 | 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造成医疗事故的;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使用假学历骗取考试得来的医师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90 |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和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91 |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和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92 | 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水源及相关物品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93 |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94 | 对医疗器械使用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95 | 对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96 |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请和大型医用设备使用中虚报、瞒报相关情况的行政决定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97 |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的;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违规使用大型医用设备,不能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98 | 对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99 | 对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00 | 对违规使用以及与大型医用设备相关的过度检查、过度治疗等情形的行政管理措施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01 | 对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的行政决定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02 |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的;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违规使用大型医用设备,不能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03 | 对医疗机构违反规定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未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未按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04 | 对违反规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行政命令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05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未按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未依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行政命令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06 | 对从事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和放射业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违反规定造成辐射事故的行政命令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07 | 对医疗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行政命令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08 |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对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医疗卫生机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的行政命令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09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未按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未依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10 | 对医疗机构违反规定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未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未按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11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或者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未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书面报告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12 | 对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医疗卫生机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违反规定造成辐射事故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13 | 对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14 | 对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15 | 对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16 | 对职业病危害场所、单位和项目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17 |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对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医疗卫生机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18 |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对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落实“三同时”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19 | 对违反规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20 |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21 |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对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落实“三同时”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22 |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23 | 对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24 | 对医疗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25 |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或者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未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的;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但建设单位对变更内容未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的;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信息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26 | 对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27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或者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未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书面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28 |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29 | 对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30 |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或者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未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的;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但建设单位对变更内容未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的;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31 |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32 |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的、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未按照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未依法与建设单位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的、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的、在申请资质、资质延续、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33 |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申请资质、资质延续、接受监督检查时,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34 |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含医用放射技术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35 |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行政决定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36 |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超出资质认可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不履行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法定职责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37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38 | 对未取得资质认可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39 | 对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40 | 对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41 |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42 | 对未取得资质认可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43 | 对已经取得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的行政决定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44 |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超出资质认可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不履行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法定职责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45 | 对医院等级评审证书有效期间发现医疗机构在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或经查实确在接受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拒不配合评审工作的、拒绝参加对口支援工作或者未按照要求完成对口支援任务的、因医院地址、所有制形式、服务方式、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事项改变而变更登记卫提前申请评审的行政决定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46 | 对评审中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以及根据《医疗机构评审标准》评审不合格的医疗机构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47 | 对医疗机构等级评审评价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48 | 对单采血浆站采集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的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浆的;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的;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49 | 对单采血浆站采集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的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浆的;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的;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50 | 对非法采集血液的;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51 | 对承担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检测的技术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52 | 对血站超出执业登记的项目、内容、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而从事采供血工作的;血液检测实验室未取得相应资格即进行检测的;擅自采集原料血浆、买卖血液的;采集血液前未按照国家颁布的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检测的;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以及超量、频繁采集血液的;违反输血技术操作规程、有关质量规范和标准的;采血前未向献血者、特殊血液成分捐赠者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的;擅自涂改、毁损或者不按规定保存工作记录的;使用的药品、体外诊断试剂、一次性卫生器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重复使用一次性卫生器材的;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未按有关规定处理的;擅自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血液的,未按规定保存血液标本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违反有关技术规范等行为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53 |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54 | 对血站违反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血液的;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55 | 对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56 |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57 | 对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58 | 对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59 | 对有隐瞒、阻碍、拒绝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未经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的;未按照规定建立供血浆者档案管理及屏蔽、淘汰制度的;未按照规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或者不落实的;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从事采供血浆工作的;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保存工作记录的;未按照规定保存血浆标本等行为的单采血浆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60 | 对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61 | 对违反规定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62 | 对血站违反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血液且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63 | 对承担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检测的技术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64 | 对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65 | 对采供血机构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66 | 对违反规定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67 | 对非法采集血液,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68 | 对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69 | 对擅自进出口血液制品或者出口原料血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70 | 对血站超出执业登记的项目、内容、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而从事采供血工作的;血液检测实验室未取得相应资格即进行检测的;擅自采集原料血浆、买卖血液的;采集血液前未按照国家颁布的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检测的;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以及超量、频繁采集血液的;违反输血技术操作规程、有关质量规范和标准的;采血前未向献血者、特殊血液成分捐赠者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的;擅自涂改、毁损或者不按规定保存工作记录的;使用的药品、体外诊断试剂、一次性卫生器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重复使用一次性卫生器材的;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未按有关规定处理的;擅自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血液的,未按规定保存血液标本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违反有关技术规范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71 | 对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超出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病诊断的;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72 | 对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超出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病诊断的;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73 | 对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74 | 对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75 | 对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的;不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的;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76 | 对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不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有关信息、资料且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77 | 对职业病诊断、鉴定、报告工作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78 | 对戒毒医疗机构发现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在治疗期间吸食、注射毒品不向公安机关报告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79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80 | 对戒毒医疗机构发现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在治疗期间吸食、注射毒品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81 | 对戒毒医疗机构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82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83 | 对实施告知承诺但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公共场所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84 |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85 | 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86 | 对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且继续营业的;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拒绝卫生监督的;工作人员未获得健康合格证明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公共场所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87 | 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88 | 对实施告知承诺但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且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共场所的行政决定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89 | 对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且继续营业的;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拒绝卫生监督的;工作人员未获得健康合格证直接为顾客服务;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公共场所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90 | 对医疗机构临床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91 | 对医疗机构临床使用境外来源血液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92 |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93 | 对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94 | 对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及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95 | 对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96 |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97 | 对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98 | 对医疗机构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99 | 对医疗机构发布虚假广告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00 | 尸检机构出具虚假尸检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01 |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织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混乱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的、未按照要求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的、未按要求报告或者报告不实信息的、未按要求向国家和省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化管理平台报送相关信息的、未将相关信息纳入院务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的、未按要求保障医务人员接受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权益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02 | 对医疗机构管理混乱导致医疗技术临床应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03 | 对医疗机构管理混乱导致医疗技术临床应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04 | 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05 |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织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混乱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的、未按照要求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的、未按要求报告或者报告不实信息的、未按要求向国家和省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化管理平台报送相关信息的、未将相关信息纳入院务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的、未按要求保障医务人员接受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权益等问题逾期不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06 | 对医疗机构开展相关医疗技术与登记的诊疗科目不相符的、开展禁止类技术临床应用的、不符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要求擅自开展相关医疗技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07 | 对医务人员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08 | 对承担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未按照要求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提供不实备案材料或者弄虚作假的、未按照要求开展培训考核的、管理混乱导致培训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09 | 对医学会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10 | 对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11 | 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的、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的、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的、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的、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12 | 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的、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的、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的、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的、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13 | 对医疗机构开展相关医疗技术与登记的诊疗科目不相符的、开展禁止类技术临床应用的、不符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要求擅自开展相关医疗技术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14 |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殖技术治疗不育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15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殖技术治疗不育症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16 | 对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且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但拒不校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17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殖技术治疗不育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18 | 对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19 | 对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合格证书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行政决定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20 |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21 | 对作为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抽查评估不合格的医疗机构的行政决定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22 | 对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合格证书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的活着出具医学证明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23 | 对违反《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未履行告知程序擅自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的,未按规定进行实验室质量监测、检查的,违反《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医疗机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24 | 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25 | 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26 | 对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27 |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殖技术治疗不育症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28 |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且对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等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29 | 对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30 |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31 | 对违反《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未履行告知程序擅自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的,未按规定进行实验室质量监测、检查的,违反《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医疗机构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32 | 对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且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33 | 对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泄露患者隐私的;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34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35 | 对医疗卫生机构违规规定护士配备低于标准的、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36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37 | 对护士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38 | 对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泄露患者隐私的、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39 | 对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40 | 对医疗卫生机构违规规定护士配备低于标准的;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41 | 对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42 | 对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的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43 | 对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44 | 对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45 | 对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未依照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的、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的;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的;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46 | 依法取得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或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使用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47 | 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48 | 对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有证据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49 | 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50 | 对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未依照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的;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的、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的;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51 | 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52 | 对医疗机构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53 | 对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54 | 对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的;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的行政管理措施 | 其他职权 | ||
255 | 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56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57 | 对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行政管理措施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58 | 对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59 | 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60 | 对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61 | 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62 | 对在医疗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发现由于实验室感染而引起的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63 | 对实验室发生工作人员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64 | 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65 | 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66 | 对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67 | 对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且逾期不改正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被盗、被抢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68 | 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69 | 对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70 | 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71 | 对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的;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的,且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72 | 对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73 | 对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74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75 | 对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76 |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未按要求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未履行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义务的;未按照相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开展工作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77 | 对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78 | 对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未按规定告知疑似职业病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79 | 对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未按规定告知疑似职业病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80 |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参加实验室比对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工作或者参加质量考核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81 |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参加实验室比对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工作或者参加质量考核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82 |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83 |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未按要求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未履行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义务的;未按照相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开展工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84 | 对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未对人体器官捐献人进行医学检查或者未采取措施,导致接受人因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感染疾病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85 | 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86 | 对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使用“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或者其他带有院前医疗急救呼叫性质号码的;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急救中心(站)因指挥调度或者费用等因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等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87 | 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88 | 对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89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90 | 对医疗机构或其他机构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91 | 对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使用“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或者其他带有院前医疗急救呼叫性质号码的;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急救中心(站)因指挥调度或者费用等因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等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92 | 对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93 | 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含未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94 | 对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95 | 对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采集精液前未按规定对供精者进行健康检查的;向医疗机构提供未经检验的精子的;向不具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的机构提供精子的;经评估机构检查质量不合格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96 | 对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的;实施代孕技术的;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的;擅自进行性别选择的;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不健全的;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技术质量不合格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97 | 对医疗机构逾期不校验且责令其校验拒不校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98 | 对医疗机构违法未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或者发生医院感染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造成医院感染暴发、传染病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99 | 对医疗机构违反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300 | 对医疗机构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301 |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302 | 对医疗机构或其他机构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303 | 对医疗机构设置和执业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304 | 对医疗机构发生医院感染暴发事件未按规定报告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305 |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未设立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分管部门以及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违反对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违反无菌操作技术规范和隔离技术规范,未对消毒药械和一次性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未对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提供职业卫生防护等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306 | 对医疗机构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的,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的,未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制度的,未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的,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的,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的,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的,违反《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其他条款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307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308 | 对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309 | 对医疗机构未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投诉管理混乱的;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的;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投诉并反馈患者的;对接待过程中发现的可能激化矛盾,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投诉,未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发布违背或者夸大事实、渲染事件处理过程的信息,且逾期不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310 | 对医疗机构未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投诉管理混乱的;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的;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投诉并反馈患者的;对接待过程中发现的可能激化矛盾,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投诉,未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发布违背或者夸大事实、渲染事件处理过程的信息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311 |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未设立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分管部门以及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违反对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违反无菌操作技术规范和隔离技术规范,未对消毒药械和一次性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未对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提供职业卫生防护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312 | 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313 | 对医疗机构逾期不校验仍从事诊疗活动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314 | 对医疗机构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的,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的,未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制度的,未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的,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的,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的,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的,违反《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其他条款的行为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315 |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316 | 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违法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317 | 对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318 | 对医疗机构违反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319 | 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违法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违法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的,违法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320 | 对精神卫生工作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321 | 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对已经发生伤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实施住院治疗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322 | 对违法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违法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违法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的,违法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323 | 对医疗机构不符合法定条件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324 | 对职责范围内的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的,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的,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的,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情况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325 | 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对已经发生伤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实施住院治疗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326 | 对医疗机构不符合法定条件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327 | 对在职责范围内的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的,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的,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的,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情况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328 | 对未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的,寄宿制学校未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的,未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329 | 对直接责任单位或个人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规定实施卫生监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330 | 对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331 | 对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不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的,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不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导致伤害事故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332 | 对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333 | 对托幼机构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334 | 对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335 | 对未组织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且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336 | 对未组织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且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337 | 对托幼机构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338 | 对未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的,寄宿制学校未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的,未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339 | 对学校卫生、托幼机构卫生工作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340 | 对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不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的,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不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导致伤害事故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341 | 对擅自更改设置未经备案或者实际设置与取得的《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不一致的且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中医诊所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342 | 对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内容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不相符的;篡改经批准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343 | 对违法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疗气功技能合格证书》的医疗气功人员的行政决定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344 | 对职责范围内的举办中医诊所、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345 | 对未经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擅自进行中医诊所执业的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346 | 对未经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擅自进行中医诊所执业的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347 | 对损毁或者破坏中医药文献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348 | 对造成重大中医药资源流失和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泄露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349 | 对在注册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借医疗气功之名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宣扬迷信、骗人敛财的,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制造、使用、经营、散发宣称具有医疗气功效力物品的,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开展大型医疗气功讲座、大型现场性医疗气功活动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必须严格管理的其它医疗气功活动的医疗气功人员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350 | 对职责范围内的举办中医诊所、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351 | 对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的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352 | 对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的中医诊所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353 | 对在注册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借医疗气功之名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宣扬迷信、骗人敛财的,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制造、使用、经营、散发宣称具有医疗气功效力物品的,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开展大型医疗气功讲座、大型现场性医疗气功活动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必须严格管理的其它医疗气功活动的医疗气功人员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354 | 对擅自更改设置未经备案或者实际设置与取得的《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不一致的且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中医诊所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355 | 对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356 | 对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且有因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曾受过行政处罚的,给患者造成伤害的,违法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中医诊所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357 | 对假报姓名、年龄、学历、工龄、民族、户籍、学籍和伪造证件、证明、档案以取得申请考核资格的,在考核中扰乱考核秩序的,向考核人员行贿的,威胁或公然侮辱、诽谤考核人员的,有其它严重舞弊行为的申请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人员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358 | 对提交虚假备案材料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的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359 | 对中医药工作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360 | 对擅自仿制被批准保护的中药保护品种的,伪造《中药品种保护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生产、销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361 | 对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超范围执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362 | 对提交虚假备案材料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的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363 | 对医疗机构聘用因中医诊所被责令停止执业活动而不得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364 | 对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的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365 | 对中医药教育机构不符合规定的设置标准的;没有建立符合规定标准的临床教学基地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366 |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行政征收 | 行政征收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367 |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368 | 对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369 | 对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370 | 对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371 | 对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372 | 对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373 | 对计划生育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374 | 对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375 | 对违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376 | 对医疗卫生机构在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未依法处置医疗废物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377 | 对职责范围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378 | 对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379 | 对职责范围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380 | 对职责范围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381 | 对职责范围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382 | 对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383 | 对职责范围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规范的;未按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的;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384 | 对在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未依法依规处置医疗废物的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385 | 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规定,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并造成传染病传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386 | 对职责范围内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387 | 对职责范围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388 | 对职责范围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389 | 对职责范围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规范的;未按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的;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390 | 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391 | 对职责范围内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392 |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393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394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395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396 |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397 | 对用人单位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398 | 对具备使用有毒物品、粉尘超标等易导致职业病因素的作业场所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399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或者聘请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的,未为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设置淋浴间、更衣室或者未设置清洗、存放和处理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或不能正常使用的,未安排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一定年限的劳动者进行岗位轮换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400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高毒作业项目的,变更使用高毒物品品种未按照规定向原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报或者申报不及时、有虚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401 | 对用人单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与生活场所分开或者在作业场所住人的,未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的,高毒作业场所未与其他作业场所有效隔离的,从事高毒作业未按照规定配备应急救援设施或者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402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或者聘请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的,未为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设置淋浴间、更衣室或者未设置清洗、存放和处理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或不能正常使用的,未安排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一定年限的劳动者进行岗位轮换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403 | 对职责范围内的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逾期不采取措施的,任意拆除防尘设施,致使粉尘危害严重的,挪用防尘措施经费的,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投产的,将粉尘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的形式给没有防尘设施的乡镇、街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不执行健康检查制度和测尘制度的,强令尘肺病患者继续从事粉尘作业的,假报测尘结果或尘肺病诊断结果的,安排未成年人从事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404 | 对用人单位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的;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对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情形,未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的;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者,未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用人单位未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未依法依规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有关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的;劳动者在存在威胁生命、健康危险的情况下,从危险现场中撤离,而被取消或者减少应当享有的待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405 | 对用人单位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406 | 对用人单位使用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劳动者从事高毒作业的,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发现有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未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的,安排未成年人或者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使用童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407 | 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408 | 对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而不立即停止高毒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治理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重新作业的;未依规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的;未采取合规措施安排劳动者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409 | 对用人单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设置有效通风装置的,或者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未设置自动报警装置或者事故通风设施的;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处于不正常状态而不停止作业,或者擅自拆除或者停止运行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410 | 对用人单位使用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劳动者从事高毒作业的,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发现有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未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的,安排未成年人或者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使用童工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411 | 对用人单位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的;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对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情形,未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的;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者,未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用人单位未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未依法依规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有关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的;劳动者在存在威胁生命、健康危险的情况下,从危险现场中撤离,而被取消或者减少应当享有的待遇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412 | 对用人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破产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留存或者残留高毒物品的设备、包装物和容器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413 | 对用人单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与生活场所分开或者在作业场所住人的,未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的,高毒作业场所未与其他作业场所有效隔离的,从事高毒作业未按照规定配备应急救援设施或者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414 | 对用人单位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415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高毒作业项目的,变更使用高毒物品品种未按照规定向原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报或者申报不及时、有虚假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416 | 对用人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破产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留存或者残留高毒物品的设备、包装物和容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417 | 对用人单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设置有效通风装置的,或者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未设置自动报警装置或者事故通风设施的;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处于不正常状态而不停止作业,或者擅自拆除或者停止运行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418 | 对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而不立即停止高毒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治理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重新作业的;未依规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的;未采取合规措施安排劳动者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419 | 对用人单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未对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进行维护、检修和定期检测,导致上述设施处于不正常状态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高毒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撤离通道和泄险区的;高毒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线的;未向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或者未保证劳动者正确使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420 | 对用人单位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421 |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对于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未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或者预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建设项目竣工,未进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存在高毒作业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422 | 对用人单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未对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进行维护、检修和定期检测,导致上述设施处于不正常状态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高毒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撤离通道和泄险区的;高毒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线的;未向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或者未保证劳动者正确使用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423 |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对于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未依法依规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或者预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建设项目竣工,未进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存在高毒作业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424 | 对预防接种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425 | 对未经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指定擅自从事接种工作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426 | 对未经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指定擅自从事接种工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427 | 对疾病控制机构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储存、分发、供应记录的,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依照规定索要温度监测记录,接收、购进不符合要求的疫苗,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对乡级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规定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等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428 | 对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规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429 | 对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规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430 | 对违规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431 | 对违规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432 | 对接种单位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依照规定索要温度监测记录,接收、购进不符合要求的疫苗,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的;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疫苗接收或者购进记录的;未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的;医疗卫生人员在接种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的;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依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的;未依照规定对接种疫苗的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告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433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434 | 对疾病控制机构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储存、分发、供应记录的;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依照规定索要温度监测记录,接收、购进不符合要求的疫苗,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对乡级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规定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等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435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购疫苗的;从疫苗生产企业、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依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未依照规定对包装无法识别、超过有效期、脱离冷链、经检验不符合标准、来源不明的疫苗进行登记、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记录销毁情况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436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购疫苗的;从疫苗生产企业、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依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未依照规定对包装无法识别、超过有效期、脱离冷链、经检验不符合标准、来源不明的疫苗进行登记、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记录销毁情况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437 | 对接种单位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依照规定索要温度监测记录,接收、购进不符合要求的疫苗,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的;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疫苗接收或者购进记录的;未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的;医疗卫生人员在接种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的;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依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的;未依照规定对接种疫苗的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438 | 对疾控机构、接种单位在疫苗分发、供应和接种过程中违规收取费用的行政决定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439 | 对按职责分工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440 | 对具有高度致残风险且未履行残疾防控责任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441 | 对具有高度致残风险用人单位未履行残疾防控责任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442 | 对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443 | 对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444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设立伦理委员会擅自开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445 | 对研究项目或者研究方案未获得伦理委员会审查批准擅自开展项目研究工作的,研究过程中发生严重不良反应或者严重不良事件未及时报告伦理委员会的,违反知情同意相关规定开展项目研究的,有其他违法情形的项目研究者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446 | 对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伦理委员会违反规定,伦理委员会组成、委员资质不符合要求的;未建立伦理审查工作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未按照伦理审查原则和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审查的;泄露研究项目方案、受试者个人信息以及委员审查意见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447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设立伦理委员会擅自开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448 | 对项目研究者违反规定,研究项目或者研究方案未获得伦理委员会审查批准擅自开展项目研究工作的;研究过程中发生严重不良反应或者严重不良事件未及时报告伦理委员会的;违反知情同意相关规定开展项目研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449 | 对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伦理委员会违反规定,伦理委员会组成、委员资质不符合要求的;未建立伦理审查工作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未按照伦理审查原则和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审查的;泄露研究项目方案、受试者个人信息以及委员审查意见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450 | 对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工作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451 | 对未经核准,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452 | 对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且情节严重的;未按照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453 |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或者未指定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规章制度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混乱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管理或者未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454 | 对医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抗菌药物的;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的品种、品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455 | 对未经核准,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456 | 对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且情节严重的;未按照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457 | 对医疗机构存在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情节严重的,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458 |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或者未指定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规章制度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混乱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管理或者未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459 | 对医疗机构存在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情节严重的,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460 | 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461 |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462 | 对艾滋病预防控制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463 | 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医疗机构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464 | 对未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未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拒绝接诊病人的,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医疗机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465 | 对未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未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拒绝接诊病人的,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医疗机构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466 |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467 | 对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468 | 对建设单位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事先提请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卫生调查,或未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建设单位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469 | 对建设单位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事先提请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卫生调查,或未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建设单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470 | 对职责范围内未依照规定对因生产、工作必须接触疫水的人员采取防护措施,或者未定期组织进行血吸虫病的专项体检的;不配合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杀灭钉螺的;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粪便的单位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471 | 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机构未依照规定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未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技能培训和考核的;发现急性血吸虫病疫情或者接到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报告时,未及时采取措施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472 | 对职责范围未依照规定对因生产、工作必须接触疫水的人员采取防护措施,或者未定期组织进行血吸虫病的专项体检的,不配合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杀灭钉螺的;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粪便的单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473 | 对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474 | 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机构未依照规定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未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技能培训和考核的;发现急性血吸虫病疫情或者接到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报告时,未及时采取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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