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卫生局关于在全市卫生系统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1-03 08:42:54  信息来源:未知

 

 

 

 

 

                  信卫办﹝2014﹞41

 

 

信阳市卫生局

关于在全市卫生系统开展“敬老文明号”

创建活动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局,各管理区、开发区卫生办,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关于在卫生计生系统开展全国“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的通知》(国卫家庭〔2014〕23号)和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老龄办《关于在全省卫生计生系统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的通知》(豫卫家庭字〔2014〕4号)精神,动员全市卫生系统各单位开展为老服务,推动落实老年优待政策,弘扬尊老敬老传统美德,市卫生局决定,自2014年9月起,在全市卫生系统广泛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现就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宗旨

    在全市卫生系统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旨在组织和引导卫生系统涉老服务的岗位或集体,立足本职工作,积极为老年人提供便捷、优先、优惠的医疗卫生和保健服务,努力推进“健康老龄化”和“老有所医”,贯彻落实老年优待政策,创新为老服务方式方法,为广大老年人提供安全、舒适、便捷的就医环境和社区服务环境,为构建美丽、文明信阳做出贡献。

  二、创建主题

    “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的主题是“关爱老人、构建和谐”。

  三、创建范围

    全市卫生系统各级单位的涉老岗位、窗口和科室。本届 “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全国卫生计生系统将评选表彰200个左右先进单位,2016年由全国老龄委命名表彰。河南省卫生计生系统将评选表彰50个先进单位,由省老龄委命名表彰,择优推荐全国先进单位。我市卫生系统将评选25个先进单位,原则上各县区和管理区、开发区卫生行政部门,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驻军企事业单位和民营医院各分配1个创建名额,如各单位有更多先进典型的涉老窗口单位也可多报,我局择优向省卫计委和老龄委推荐。

四、创建内容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面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文件中有关优待、优先、优惠服务老年人的规定,认真履行优待老年人的义务。

(二)制定为老服务工作标准。参与创建的单位要结合工作特点,从惠老制度、为老服务、工作机制、群众评价等方面,制订明确的为老服务标准、创建计划和具体创建标准。要提供优待服务场所,设立老年人优待服务窗口,开辟老年就医、健康体检、健康咨询等绿色通道。

(三)公开为老服务承诺。参与创建的单位要通过网站、报刊、办事手册等多种形式全面公示服务标准和优待服务内容,公开相关政策法规、服务内容、办事流程、办结时限、办理结果。服务窗口要以展示板、电子显示屏、网络平台等方式公布承诺内容,工作人员要采取佩戴标徽、服务卡等方式明示身份,接受群众监督。

(四)开展岗位争创。积极开展尊老敬老主题教育活动,使职工熟悉和掌握为老服务的内容和条款;推行文明服务、诚信服务、优质服务,改进服务态度和工作作风;开展各种形式的岗位练兵、技能竞赛,岗位明星、服务标兵评比形成创建活动比学赶帮的生动局面。

(五)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动员和组织医务人员为门急诊、住院老年患者提供志愿医疗服务。组织医务人员志愿者进社区,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患者提供服务。广泛开展主题志愿医疗服务活动,为广大老年人提供健康教育、咨询、宣传、义诊等志愿服务。重点面向高龄、贫困、独居老年人开展志愿服务。

五、创建活动安排

(一)全面部署阶段(2014年9月-10月)。地按照通知要求,认真部署辖区医疗卫生单位的创建活动。各级单位围绕本单位中心工作开展创建活动,制订创建计划,明确创建目标和办法,落实工作内容。要有规范的为老服务制度和标准,有具体的为老服务内容和条款,有固定的为老服务窗口和场所。各、管理区、开发区卫生行政部门请于2014年1031日前将本部门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方案报送市卫生局办公室。 

(二)创建实施阶段(2014年11月—2016年6月)。各地各单位结合自身特点,完善为老服务制度要求,制定措施办法,开展各类活动,掀起创建热潮。及时总结创建经验,推广典型示范,巩固创建成果,建立长效机制。按照各单位分配的创建名额,请各单位于2016年1月15日前将创建的涉老窗口单位报送市卫生局办公室届时市卫生将联合市老龄办开展评审工作,推荐申报市级、省级、国家级“敬老文明号”。

(三)评选表彰阶段(2016年7月—2016年底)。2016年8月,市卫生局转发国家和省“敬老文明号”评选工作的通知,按照创建内容标准和单位申报、公众评议、逐级推荐的程序,组织申报推荐和考评工作。获得信阳市“敬老文明号”称号的岗位或集体,由市卫生计生委和市老龄办联合进行通报,并推荐申报全省、全国“敬老文明号” 评选工作。获得全国、全省“敬老文明号”称号的岗位或集体,由国家和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命名表彰。

六、创建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各单位要把创建活动列入中心工作和总体规划之中,纳入工作目标考核范围。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配备得力人员专门负责。建立创建工作经费保障机制。

(二)加强宣传,扩大参与。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尊老敬老的思想教育、道德宣传,大力宣传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及时总结报道创建活动的进展情况、成功做法和典型经验,扩大卫生计生系统“敬老文明号”的社会影响。要动员全系统职工积极参与,营造有利于老年人优待工作实施的社会环境。

(三)加强管理,规范创建。要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创建过程的监控,细化、量化创建标准和考核标准,坚持创在平常,建在过程。要督促创建单位及时展示创建信息,做到创建活动的过程公开、成果公开。要组织开展好群众评议工作,积极组织动员老年群众和服务对象参加评议市卫生局将不定期组织督查。各单位开展活动的情况,要及时报市卫生局办公室。 

联系人:张毅、张丹

联系电话:6565098 

邮箱:xyswsjbgs@163.com

附件:1、全国“敬老文明号”创建和管理办法(试行)

2、“敬老文明号”宣传标语

 

 

                          2014年9月20日

 

 

 

 

 

 

 

 

 

 

 

 

 

 

 

 

 

附件1

 

全国“敬老文明号”创建和管理办法

           (试行)

 

为推动全国“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深入持久开展,规范评选表彰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敬老文明号”是指在经营、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岗位上,积极开展优质为老服务的先进集体。

第二条 “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旨在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进一步弘扬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尊老敬老社会活动,落实老年优待政策,推动基层老龄工作,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和谐。

第三条 “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在全国、省(区、市)、市(地、州)、县(市、区)四级进行,在全国涉老部门、为老服务组织、公共服务窗口行业开展。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敬老文明号”基本条件:

(一)参与“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的集体,积极开展老龄宣传和尊老敬老主题教育活动,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传统美德,宣传“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

(二)围绕本单位中心工作开展创建活动,有明确的创建目标和办法,有规范的为老服务制度和标准,有具体的为老服务内容和条款,有固定的为老服务窗口和场所。

(三)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等政策规定,自觉执行本部门或行业规章制度和服务规范。

(四)积极创新为老服务方式方法,按照优先、优惠、优待的原则,拓展对老年人的服务范围和内容,努力为老年人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五)全体成员熟悉创建要求,弘扬文明新风,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能力素质,无老年人投诉,群众评价良好,社会效益显著。

第三章 评选与表彰

第五条 “敬老文明号”的评选,采取单位申报、行业推荐、公众评议、逐级创建的程序开展。原则上,申报上一级“敬老文明号”,应获得本级“敬老文明号”。

第六条 全国“敬老文明号”每3年表彰一次,由全国“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评选。部门或行业“敬老文明号”,由同级创建活动领导小组与相关部门联合开展。各级“敬老文明号”的评定,要规范程序,控制数量,保证质量。

第七条 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征求服务对象意见等多种方式,对申报单位进行全面、细致的评定。评定结果要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

第八条 建立和完善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激励机制。全国“敬老文明号”以精神奖励为主,进行通报表彰,并授予“敬老文明号”牌匾。各地、各部门或行业可将“敬老文明号”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奖励体系,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九条 “敬老文明号”实行挂牌制度。凡获得“敬老文明号”称号的集体,应将牌匾悬挂在醒目位置,以便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条 “敬老文明号”实行动态管理。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对已经挂牌的“敬老文明号”要定期进行考核,符合标准的继续认定为“敬老文明号”。机构调整、重组、撤销的单位自动取消“敬老文明号”。对存在问题的要求限期整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撤销“敬老文明号”并收回牌匾。

第十一条 “敬老文明号”实行分级管理和协助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全国“敬老文明号”由全国“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委托省(区、市)级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和部门或行业主管单位考核与管理。省(区、市)、市(地、州)、县(市、区)评定的“敬老文明号”,由同级“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领导小组考核与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的“敬老文明号”,由主管单位考核与管理,同级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协助管理。

第十二条 加强对“敬老文明号”档案管理。建立健全“敬老文明号”档案资料和信息库,保证资料齐全、分类科学、立卷完备,使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确保信息资料全面反映创建成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级“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信息反馈和监督机制,设立服务和接待热线,及时受理、依法解决举报和投诉问题。

第十四条 “敬老文明号”牌匾材料为铜牌。“敬老文明号”字体统一使用隶书,字体颜色为红色。落款及日期字体统一使用黑体,字体颜色为黑色。国家级“敬老文明号”牌匾尺寸为65×40cm,省(区、市)级“敬老文明号”为56×35cm,市(地、州)级及以下“敬老文明号”为48×30cm。

第十五条 各地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敬老文明号”创建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敬老文明号”宣传标语

 

1、加强老龄工作,发展老龄事业

2、努力营造尊老敬老助老的良好社会环境

3、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4、关心帮助老年人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5、代际和谐,邻里和睦,老少共融

6、关爱今天的老人就是关爱明天的自己

7、敬老从心开始,助老从我做起

8、对老人尽孝心,给儿女做榜样

9、家家有老人,人人都会老,人人都敬老,社会更美好

10、让老人幸福,促社会和谐

11、敬天下老人,扬中华美德

12、尊老为德,敬老为善,助老为乐,爱老为美

13、宽老人心,养老人身,急老人想,报老人恩

14、像父母爱我们那样爱父母

15、关爱老人,构建和谐

16、扎实做好老龄工作,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17、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老龄事业发展

18、努力提高老年人的生活和生命质量

19、用我们的爱心托起老年人幸福的晚年

20、建立不分年龄人人共享的社会

21、加强老龄工作 发展老龄事业 

22、老有所养 老有所医 老有所教 老有所学 老有所为 老有所乐 

23、坚持“党政主导 社会参与 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 

24、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大力发展老龄事业 

25、老龄事业快速发展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26、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 

27、尊重老年人就是尊重自己 

28、密切代际关系 促进家庭和谐 

29、关心帮助老年人是全社会的责任 

30、敬老传统 代代相传 代际和谐 老少共荣 

31、落实老年优待政策 保障老人合法权益 

32、关心老人 关爱老人 关怀老人 

33、尊老 敬老 养老 爱老 助老 

34、树敬老之风 促社会文明 

35、家家有老人 人人都会老 

36、重视老龄问题 提高社会意识 

37、老人融入社会 参与社会发展 

38、完善老年服务功能 优化社区生活环境 

39、只有孝敬自己的父母 才能得到子女的孝敬 

40、关心老年人生活 发挥老年人作用 

41、促进老龄事业健康发展,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