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卫指导[2016]7号 河南省卫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7-01 10:33:00  信息来源:未知

豫卫指导[2016]7号

 

河南省卫生计生委

关于进一步做好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卫生计生委:

根据新修订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办指导发〔2016〕20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登记对象和登记内容

(一)夫妻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自主安排生育,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二)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我省户籍人口,以及夫妻双方或一方系在本省长期居住且持有本省《居住证》的非本省户籍人口,均可在本省办理生育登记。

(三)夫妻应当在生育前进行登记;生育前未登记的,可在生育后及时补登。

(四)登记内容包括夫妻双方的基本信息、婚姻信息、居住信息、现子女信息、是否委托办理、个人承诺等,由申请登记人自行填写,详细内容见“生育登记服务表”(附件1)。

(五)办理生育登记时,夫妻双方需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结婚证等有效证件。

二、登记机关和办理程序

(一)夫妻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办理生育登记。

(二)登记对象或委托人持有效证件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填写“生育登记服务表”(附件1)一式两份,即完成登记。登记人需要生育服务证的,登记机关按照附件2模板自行打印“河南省居民生育登记服务证”两联并盖章,下联交由登记对象持有,存根联由登记单位留存。

(三)登记机关在登记对象完成生育登记及发证后,应对生育登记服务表(附件1)信息进行核实。

(四)生育登记服务证应统一编号,编码规则为“发证年代码+市县乡区划代码+生育证顺序号”。第1位为年代码,1位,用发证年度的拼音首字母表示(如鼠年,用“S”);第28位为市县乡区划代码,其中,省辖市代码(2位)、县级代码(2位)、乡级代码(3位);第913位为生育证顺序号,从0000199999,由乡(镇、办事处)按登记时间顺序编号。

三、生育登记相关服务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主动宣传育龄群众享有的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内容,引导生育登记对象到相应机构按规定免费享受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办理生育保险、住院分娩补助等事项,加强生育登记与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妇建档、住院分娩、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等个案信息的共享,增强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本省以前有关生育登记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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