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12-11-05 10:16:18 信息来源:未知
河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的管理,充分发挥标委会在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标委会是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全省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省标委会负责省内本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标委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标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省标委会实行统一规划、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根据工作需要,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管理专业性较强的省标委会。
第四条 鼓励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龙头企业积极承担省标委会秘书处工作,共同推进全省各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省产业发展的需要批准设立省标委会。具体专业领域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六条 遵循国家和地方有关方针政策,省标委会应及时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管理的有关部门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七条 省标委会应负责下设分标委会的管理及其工作的指导。
第八条 省标委会应认真研究并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本专业领域的标准体系表,提出本专业领域地方标准发展规划和标准制修订计划,以及本专业领域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以下简称采标)的规划计划等。
第九条 根据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省标委会组织本专业技术领域内地方标准制修订的技术审查工作。
第十条 省标委会受企业委托,组织本专业领域企业产品标准的技术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 省标委会根据有关规定,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本专业领域的标准化科研项目。
第十二条 受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委托,省标委会负责组织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宣贯工作;对本专业领域已颁布的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和标准化突出贡献个人奖励的建议。
第十三条 省标委会开展与国内外标准化组织的合作与交流,跟踪和研究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及我省主要出口贸易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参与对国外技术法规的跟踪及评议工作。
第十四条 受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委托,省标委会承担本专业领域内标准水平评估工作。
第十五条 根据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省标委会组织进行本专业领域标准化人才的培训。
第十六条 在完成上述任务的前提下,省标委会可面向社会开展本专业领域有关标准化工作,接受有关方面的委托,承担本专业领域企业标准的制修订、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受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委托,省标委会办理与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十八条 省标委会应由来自生产、使用、经销等方面的企业代表,以及科研、检测、教育、行业协会、消费者等相关方的代表组成。
第十九条 省标委会应由15名以上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省标委会分技术委员会应由9名以上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3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3人。分技术委员会组成中应有所属技术委员会的委员担任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或副秘书长以上职务。
根据工作需要,经省标委会申请,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可对标委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一)省标委会委员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2.熟悉并热爱标准化工作,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
3.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
4.在我省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任职;
5.标委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省标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当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三)省标委会的委员人选应当公开征集并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公示。对无异议的委员人选,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标委会聘任。委员聘书格式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各标委会分头发放。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从事标准化工作的行政管理人员,不得在标委会任职。
第二十条 省标委会可设单位委员,单位委员包括在委员总数中,不能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单位委员代表拥有委员权利。
第二十一条 单位委员应按标委会章程缴纳信息资料费。
第二十二条 对不履行职责,三次以上不参加标委会活动;或因工作变动及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标委会可要求委员所在单位重新推荐人选,报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后另行聘任。
第二十三条 省标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在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标委会日常工作,完成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和标委会交办的工作。
秘书处的工作应纳入承担单位的工作计划。
第二十四条 省标委会的最高权力归标委会全体委员大会。
第四章 筹建和成立
第二十五条 省标委会组建应当遵循市场需要、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组建省标委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涉及的专业领域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
2.专业技术领域和管理归口明确,业务范围清晰;
3.有较多涉及该专业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任务和企业标准评审工作;
4.拥有一批能将本专业领域相关技术和规范及时转化为标准的技术专家;
5.能够根据本专业领域的需要,提出明确而有建设性的全省相关专业标准体系框架建议;
6.专业领域原则上应当与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SC)或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国际电信联盟(ISO/IEC/ITU)及其认可的其它国际组织已设立的技术领域相对应。
专业范围较宽的技术委员会可申请成立若干分技术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省标委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
2.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影响力;
3.有标准化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工作人员;
4.提供开展标准化工作所需的资金和办公条件,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设置的会计机构及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
5.能够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规划和日常工作;
6.其它条件。
第二十八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或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可持批复文件到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筹建省标委会,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简化程序,直接批准其成立相应的省标委会。
第二十九条 省标委会的组建程序包括:提出筹建申请、公示、批复筹建、筹建、批复成立。
(一)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以及龙头企业可以单独或者联合向省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标委会的筹建申请,并报送《河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书》(附件1)。
(二)拟筹建的标委会由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对外公示,公示期为1个月。
(三)对符合要求并协调一致的筹建申请,省标准化主管部门予以书面批复,明确标委会的名称、专业领域、对口的全国标准化技术机构、筹建单位、秘书处承担单位等。对无法协调一致,但经济社会发展确需组建的,由省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根据论证结果决定并予以批复。
(四)筹建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标委会的委员征集、组成方案拟定、标准体系表建议等工作,并报送组建方案。组建方案应当包括:
1.标委会章程草案,应当规定工作原则、范围、任务、程序,秘书处职责,组成人员的条件和职责,经费管理等;
2.秘书处工作细则草案,应当规定工作原则、组成人员条件和职责、会议制度、文件制度、档案制度、财务制度等;
3.标准体系表草案、工作规划。
(五)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方案的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书面批复;不符合要求的,责成筹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调整;调整仍不符合要求的,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更换筹建单位、秘书处承担单位,也可撤销该标委会的筹建。
(六)筹建单位应当在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成立后30天内启动标委会的工作。
(七)省分标委会的组建参照标委会的组建执行。
(八)省标委会的顺序号由省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编注。标委会、分标委会代号分别为HNTC×××、HNTC×××/SC××。
(九)省标委会、分标委会及其秘书处的印章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条 省标委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三十一条 省标委会的活动经费来源:
(一)挂靠单位提供的经费;
(二)地方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
(三)技术委员会获得的奖励;
(四)单位委员应缴纳的信息资料费;
(五)开展本领域标准化的技术培训、咨询、评价、服务等工作的收入;
(六)社会各界对本领域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七)其他合法经费来源。
第三十二条 省标委会的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标委会开展日常工作;
(二)标委会举行会议等活动;
(三)为委员准备和提供资料;
(四)制修订标准的劳务及其他支出;
(五)培训及培养本领域标准化人才;
(六)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
(七)与职责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三条 省标委会、分标委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将标委会、分标委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省标委会、分标委会秘书处根据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对经费进行管理。经费的预、决算应当由标委会、分标委会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应当每年向全体委员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第六章 管理
第三十四条 省标委会实行年审制度。每年1月份,标委会应当向省标准化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工作总结,并填写年度工作报表(附件2)。
符合下列条件的省标委会,年度审核予以通过,有一项不符合的,年审不予通过:
(一)认真贯彻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国内外标准化活动;
(二)制修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水平较高,市场适用性强;
(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完成率高于85%;
(四)成员参加国标委、省标准化主管部门规定当年需参加的相关业务培训;
(五)秘书处挂靠单位支持标委会工作;
(六)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科研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符合有关规定;
(七)秘书处的工作正常开展;
(八)按要求完成国标委、省标准化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 对通过年审的标委会,由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在其网站或其他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六条 对未通过年审的标委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再下达新的相关业务工作任务。整改期满仍没有达到年审要求的,停止工作并予以重新调整和组建。整改期不超过一年。
第三十七条 省标委会每届任期为5年。届满前6个月,由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公布即将换届的标委会名单。
标委会应当在任期届满前3个月,按照有关要求,报送以下换届材料:
(1)换届申请书;
(2)《河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附件3);
(3)《河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附件4);
(4)《河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汇总表》(附件5);
(5)新一届标委会章程、秘书处工作细则、工作计划等。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标委会应当履行的职责对换届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批复准予换届;对不符合要求的,根据情况,可以做出限期调整换届方案或者对标委会限期整改、重新组建、调整秘书处承担单位、暂停、撤销等处理。
第七章 考核和奖惩
第三十八条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标委会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贯彻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参加和组织开展标准化活动的情况;
(二)促进行业发展的情况;
(三)挂靠单位对标委会工作的支持情况;
(四)公平、公开、公正开展标委会工作情况;
(五)地方标准计划项目和复审项目完成质量和完成率;
(六)参加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情况;
(七)地方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
(八)标委会的日常工作管理;
(九)年度工作报表上报情况;
(十)企业评价情况;
(十一)完成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情况。
标委会考核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也可委托有关部门或标准化协会按照考核打分表要求进行打分,原则上每两年一次。
第三十九条 每年初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标委会工作总结和上报材料,对参与国家标准及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标委会,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标委会和委员进行表彰。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各标委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专业领域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标委会的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河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