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厅要求进一步落实责任加强新农合医疗管理与监督工作
发布日期:2008-05-06 17:29:38 信息来源:未知
为确保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健康发展,河南省卫生厅日前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落实责任,加强新农合管理与监督工作。
通知指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新农合工作的领导。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新农合工作,先后多次召开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及时出台各种政策,并连续4年把加快推进新农合制度建设列入向全省人民承诺办好的十大实事之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新农合制度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组织,扎实推进,不断提高农民的健康保障水平。要明确职责,全面落实新农合各项工作任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地做好新农合工作。
通知要求,要完善措施,认真落实新农合长效监管机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定点医疗机构主要领导为新农合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各级卫生部门要建立完善新农合监管制度,充实监管力量,明确职责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建立健全领导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的长效机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日常检查指导和不定期督查,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对所辖县(市、区)新农合工作进行现场督导每年不得少于4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少于6次,必须现场查看定点医疗机构、经办机构服务情况,实地抽查核对参合农民受益情况。监督检查要做到事前有计划、事中有记录、事后有报告,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限期整改。监督报告及整改意见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并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立足于为民、便民、利民,端正医德医风,规范医疗行为,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定期对平均住院费用和平均门诊费用进行测算和分析,随时抽查住院参合农民的病历资料,对违反新农合报销基本药物目录和基本诊疗项目目录规定,或通过大处方、乱检查等造成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行为,要及时纠正,严肃处理。
据介绍,省卫生厅将建立通报与问责机制,如发现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监管不严,对违规违纪行为隐瞒不报、查处不力、包庇袒护的,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并在全省通报批评。
通知指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新农合工作的领导。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新农合工作,先后多次召开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及时出台各种政策,并连续4年把加快推进新农合制度建设列入向全省人民承诺办好的十大实事之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新农合制度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组织,扎实推进,不断提高农民的健康保障水平。要明确职责,全面落实新农合各项工作任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地做好新农合工作。
通知要求,要完善措施,认真落实新农合长效监管机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定点医疗机构主要领导为新农合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各级卫生部门要建立完善新农合监管制度,充实监管力量,明确职责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建立健全领导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的长效机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日常检查指导和不定期督查,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对所辖县(市、区)新农合工作进行现场督导每年不得少于4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少于6次,必须现场查看定点医疗机构、经办机构服务情况,实地抽查核对参合农民受益情况。监督检查要做到事前有计划、事中有记录、事后有报告,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限期整改。监督报告及整改意见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并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立足于为民、便民、利民,端正医德医风,规范医疗行为,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定期对平均住院费用和平均门诊费用进行测算和分析,随时抽查住院参合农民的病历资料,对违反新农合报销基本药物目录和基本诊疗项目目录规定,或通过大处方、乱检查等造成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行为,要及时纠正,严肃处理。
据介绍,省卫生厅将建立通报与问责机制,如发现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监管不严,对违规违纪行为隐瞒不报、查处不力、包庇袒护的,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并在全省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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