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办理指南
发布日期:2017-08-08 10:06:17 信息来源:未知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办理指南
申请对象: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提交材料:
申报对象提供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明、子女伤残或死亡、本人照片、填写《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居)民委员会和乡镇、办事处计生办进行资格初审;
3、县(区)卫生计生委审核确认;
4、市级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办理依据:
《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
办理时限:
每年1月15日前
受理机构:
户籍所在乡(镇、办)卫计办、社区居委会。
(通讯员 周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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