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办理指南


发布日期:2017-08-08 10:06:17  信息来源:未知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办理指南



  申请对象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提交材料

  申报对象提供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明、子女伤残或死亡、本人照片、填写《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居)民委员会和乡镇、办事处计生办进行资格初审;

  3、县(区)卫生计生委审核确认;

  4、市级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办理依据

  《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

  办理时限

  每年1月15日前

  受理机构

  户籍所在乡(镇、办)卫计办、社区居委会。



  (通讯员 周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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