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合众京州口腔医院有限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案


发布日期:2016-10-09 11:48:59  信息来源:未知

信阳合众京州口腔医院有限公司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案

 

【案情介绍】
      2016年5月23日,接市长热线转来“患者张某(化名)对信阳合众京州口腔医院的投诉”件,投诉她2016年1月份以来在信阳合众京州口腔医院的治疗经历。该医院现正处于申请执业登记公示期,开展诊疗活动,涉嫌无证行医。5月24日,执法人员对该医院进行了调查。
      (1)信阳合众京州口腔医院是2015年5月经信阳市卫计委批准设置的二级口腔专科医院,后经浉河区卫计委和市卫计委两次验收合格,目前正处于公示期,暂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医务人员资质均已交行政审批大厅等待变更执业地点。
      (2)某某于2016年1月至今,先后在该医院进行了6次拔牙、牙齿畸形矫正等诊疗活动。所有治疗过程都在该院二楼三叉神经科进行,由何某医生一人负责。
      (3)何某为口腔专业执业医师,执业地点在西安平安骨科医院,变更表已交行政审批大厅。
      (4)经调查核实,某某在信阳合众京州口腔医院共花费10850元人民币。
      (5)提取了某某在信阳合众京州口腔医院的患者就诊记录单、缴费票据等复印件。
      (6)提取该院《营业执照》、《设置批准书》等复印件,《营业执照》显示其机构名称为信阳合众京州口腔医院有限公司。
      案件调查终结后经合议及领导审批后,决定给予该单位以下行政处罚:信阳合众京州口腔医院有限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给予该单位没收违法所得10850元,罚款6000元,没收相关药品器械(详见物品清单)。
      医师何某、钮某未变更执业地点在信阳合众京州口腔医院开展诊疗活动,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医师何某、钮某未变更执业地点开展诊疗活动,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自觉履行了行政处罚,本案结案。【备案自查】
                     信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