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合众京州口腔医院有限公司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开展放射诊疗工作案


发布日期:2016-10-09 11:51:25  信息来源:未知

信阳合众京州口腔医院有限公司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开展放射诊疗工作案

【案情介绍】
      2016年7月4日信阳市卫计委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信阳合众京州口腔医院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使用口腔CT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卫生监督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按照一般程序立案,对该公司负责人进行了询问,着重询问是否取得放射诊疗许可,是否为患者进行过口腔CT检查。该公司负责人承认目前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并曾经在该公司二楼为一名患者进行过口腔CT检查,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规定。
      信阳市卫计委认为该公司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开展放射诊疗工作,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认定当事人的人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2016年8月9日做出予以当事人警告并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于2016年8月9日自觉完全履行了该行政处罚决定。【备案自查】

                                                              信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