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032115434841784903


发布日期:2019-03-21 10:05:00  信息来源:未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2019032115434841784903

案件名称

息县第二人民医院DSA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竣工验收投入使用案

处罚类别

警告

处罚事由

DSA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竣工验收投入使用

处罚依据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四款:“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六)项“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和第八十七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处罚结果

警告

行政相对人名称

息县第二人民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411528727029656R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李宗卫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413021********0017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3/21

处罚机关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当前状态

0

地方编码

411501

数据更新时间

2019/03/21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