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030510225341784903


发布日期:2019-03-05 10:08:00  信息来源:未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2019030510225341784903

案件名称

信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乳腺钼靶机建设项目未进行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投入使用案

处罚类别

警告

处罚事由

乳腺钼靶机建设项目未进行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投入使用

处罚依据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六)项“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和第八十七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处罚结果

警告

行政相对人名称

信阳市第一人民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411500419305006K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汪心同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413001********2531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3/05

处罚机关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当前状态

0

地方编码

411501

数据更新时间

2019/03/05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