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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6-08 17:29:12  信息来源:未知

东双河镇何湾村卫生室行政处罚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1060109284141785303
案件名称东双河镇何湾村卫生室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案
处罚类别警告
处罚事由未将感染性医疗废物和损伤性医疗废物分置于专用容器内
处罚依据东双河镇何湾村卫生室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给予处罚。
处罚结果警告。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行政相对人名称东双河镇何湾村卫生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田厚玲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413************063
处罚决定日期2021年6月1日
处罚机关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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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