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卫医罚【2021】6号
发布日期:2021-06-29 17:50:00 信息来源:未知
信阳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公示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信卫医罚【2021】6号 |
案件名称 | 信阳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未经备案擅自开展义诊活动案 |
处罚类别 | 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处罚事由 |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擅自开展义诊活动 |
处罚依据 | 信阳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第二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义诊活动的备案、审查、监督和管理。义诊组织单位原则上应组织本地区的医务人员在本地区范围内举行义诊,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30日到义诊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需跨县(区)、市(地、州)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义诊时,组织单位应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30日分别向其所在地和义诊所在地相应的县(区)、市(地、州)、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依据《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第七条、《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第一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给予处罚。 |
处罚结果 | 没收义诊使用器械(裂隙灯一台、电脑验光仪一台、视力表灯箱一个)、罚款人民币伍万(50000)元整。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信阳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500MA45DALQ32 |
组织机构代码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胡超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421************013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6月23日 |
处罚机关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当前状态 | |
地方编码 | |
数据更新时间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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