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卫放罚〔2021〕2号


发布日期:2021-07-15 16:51:13  信息来源:未知

潢川县彭店卫生院行政处罚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信卫放罚20212号
案件名称潢川县彭店卫生院《放射诊疗许可证》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案
处罚类别警告、罚款
处罚事由1、该单位2019年和2020年未按照相关规定将《放射诊疗许可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2、该单位放射科2018年底淘汰了旧的CR机,新购进一台数字化X射线摄影系统,于2019年2月14日取得了潢川县卫健委对该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许可后,未经批准擅自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至2021年5月;3、该单位2020年至2021年5月19日未按规定对放射科工作人员周西广进行个人剂量监测。
处罚依据1、潢川县彭店卫生院《放射诊疗许可证》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1500元整的行政处罚。2、潢川县彭店卫生院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3、潢川县彭店卫生院未按规定对放射科工作人员周西广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4000元整的行政处罚。以上三项合并,决定给予该单位警告、罚款人民币55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5500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行政相对人名称潢川县彭店卫生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李世禄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处罚决定日期2021/7/7
处罚机关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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