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1511470041786903
发布日期:2021-10-19 16:27:11 信息来源:未知
信阳贝恩银光活塞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公示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2021101511470041786903 |
案件名称 | 信阳贝恩银光活塞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等案 |
处罚类别 | 警告 |
处罚事由 | 信阳贝恩银光活塞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齐辉、刘耀荣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进行每三年至少一次的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处罚依据 | 信阳贝恩银光活塞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齐辉、刘耀荣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信阳贝恩银光活塞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的行为违反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
处罚结果 | 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信阳贝恩银光活塞销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5007982217417 |
组织机构代码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布雷特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0/15 |
处罚机关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当前状态 | |
地方编码 | |
数据更新时间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