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卫医罚〔2022〕5号


发布日期:2022-05-09 16:33:29  信息来源:未知

息县亿康大药房行政处罚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号

信卫医罚〔2022〕5号

案件名称

息县亿康大药房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事由

息县亿康大药房2021年10月份至2022年2月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聘请人员在店内开展诊疗活动,存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处罚结果

息县亿康大药房作出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5109元,并处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行政相对人名称

息县亿康大药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528MA44T9M190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王魁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年5月6日

处罚机关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当前状态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