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卫医罚〔2022〕5号
发布日期:2022-05-09 16:33:29 信息来源:未知
息县亿康大药房行政处罚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号 | 信卫医罚〔2022〕5号 |
案件名称 | 息县亿康大药房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
处罚类别 | 行政处罚 |
处罚事由 | 息县亿康大药房于2021年10月份至2022年2月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聘请人员在店内开展诊疗活动,存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为。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
处罚结果 | 对息县亿康大药房作出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5109元,并处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息县亿康大药房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528MA44T9M190 |
组织机构代码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王魁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5月6日 |
处罚机关 |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当前状态 | |
地方编码 | |
数据更新时间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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