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建立“特定机构统一审”机制


发布日期:2022-10-27 10:03:00  信息来源:未知

信阳市建立“特定机构统一审”机制

  为有效推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进一步创新和完善政策制定机关内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近日,信阳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的意见》有关要求,根据全省工作部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印发了《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内部特定机构统一审查机制的意见》。

  《意见》要求全市县级以上政府及部门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内部特定机构统一工作机制(简称“特定机构统一审”),严格实施统一审查程序,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有效解决公平竞争政策措施自我审查标准不统一、审查质量不高等实际问题,杜绝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出台,切实提高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质量和效果。
  建立“特定机构统一审”机制,是立足新发展阶段、构建新发展格局、贯彻新发展理念,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的具体举措;是着力强化公平竞争政策基础地位、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有效性和约束力的创新举措。
  建立“特定机构统一审”机制,必须坚持竞争优先原则,尊重市场经济规律,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保障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必须坚持权责分明原则,在严格落实“谁制定、谁审查”原则的基础上,实行政策制定机关内部统一审查,即本机关具体业务机构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初审,内部法治机构负责复审;必须坚持程序规范原则,认真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规范审查程序,并将公平竞争审查作为必经程序纳入公文办理系统,实现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建立“特定机构统一审”机制,要求全市各级政策制定机关在10月底前,建立起本机关具体业务机构初审、内部法治机构复审的公平竞争审查运行机制。确保全市县级以上政府及部门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时,均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评估政策措施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建立“特定机构统一审”机制,将全面提升信阳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质量和工作水平,为信阳市各类市场主体创造广阔的发展空间,有力推动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