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日前,河南商丘任女士称,4月3日,其不识字的母亲和小姨将5万元存入虞城联社沙集农村信用社,但7月30日取钱时发现钱并未存到卡里。涉事农村信用社方面称,由于时间过长,营业网点的部分监控已被覆盖,无法证明任女士的母亲在该网点存了钱。双方各执一词,莫衷一是。 这起储户与农村信用社纠纷公开后,牵动了很多消费者的神经。储户到底有没有在农村信用社“存过钱”?农村信用社是否存在操作失误或监守自盗?这些都不应是一笔糊涂账。针对网友关注的话题,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和律师。 “储户存款单据丢失的情况并不少见,但农村信用社‘丢失’储户‘存款’的事情却极为罕见。尽快查清真相,既可以还储户一个明白,也可以还自身一个清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指出,农村信用社作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一级金融机构,不仅有着对金融消费者、对储户负有财产安全的保障义务,又有着基于金融机构自身风险防控的基本要求,应当对于这个储户的存款及时采取相关的固定证据和保全的职责。 “农村信用社在城乡分布广泛,拥有较高的信誉,出现类似的储蓄纠纷事件,无疑将严重损害农村信用社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形象。”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廖建勋认为,农村信用社作为金融机构,应该按照最高标准来保证储户的资金安全,如果储户确实在农村信用社存了钱,农村信用社却提供不了相关证据证实,则说明农村信用社在监管上还存在很大漏洞。 “解除纷争的重点是要找到有没有‘存款’的有效证据。本纠纷中,除了储户提供的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外,当前还应启动更多调查手段还原出真相。”刘俊海认为,双方须在法治、理性、诚信的轨道上解决这一纷争。当前,农村信用社至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寻找有力证据。 首先,农村信用社可从金融业务系统中,把当天的资金流水单打印出来,看有没有这笔钱存入。如果存入了,就得给储户还本付息。如果没有存入记录,应查清会不会存在网络故障、工作人员操作失误等原因致使业务没录进系统中去。 其次,农村信用社可查看经营状况记录,当天是谁值班,收到多少存款,通过询问当事人和比对出入账金额的方式核查是否存在差错。 另外,对于该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场所监控录像数据已被覆盖问题,刘俊海认为从现有技术条件上来说监控录像数据是可以恢复的,至于恢复数据需要的花费开销,金融机构总比普通消费者更有负担能力。 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杜立群认为,纠纷中的储户如存在虚构“存款”事实,意在通过不正当手段骗取钱财,则涉嫌诈骗犯罪,其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如果储户有证据证明自己是记错了,且主观上没有捏造事实的故意,则不属于诈骗。”廖建勋说。 “当事人主张自己提出的权益,负有举证的责任。比如说本纠纷中的储户就可以当天的书证、证人证言和农村信用社进门录像等形成的证据链来举证。”杜立群认为,从民事维权的角度来说,储户可以向该农村信用社主张权益,争取友好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储户还可以上述证据链发起民事诉讼,立案后,储户未有实际“存款”的举证责任将由该农村信用社来承担,如果该农村信用社无法举证,就可能面临败诉风险。另外,从刑事犯罪的角度,储户和农村信用社都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申请刑事立案侦查。 刘俊海提醒,储户存款时一定要向金融机构索要存款凭证,并妥善留存。如金融机构不能提供存款凭条,储户应当拒绝存款。 “从金融机构监管角度来说,相关金融监管部门要从制度上严格监管农村信用社业务流程,比如说对于柜台业务不能仅仅依靠监控录像,还要有相关的拍照留存制度和双人监督机制,以避免因时间过长,监控录像数据被覆盖而导致无法有效监管的风险发生。”廖建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