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养老福利机构医院寄宿制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5-06-16 17:59:27 信息来源:未知
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养老福利机构
医院寄宿制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
管理工作的通告
为预防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养老福利机构、医院、寄宿制学校、幼儿园等人员密集场所加强火灾防范,特通告如下:
一、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所有单位必须明确专门消防管理人员,负责日常防火检查巡查,消除火灾隐患。
二、住人建筑应达到消防安全条件。住人建筑及公共活动场所建筑严禁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夹芯彩钢板搭建,室内装饰装修严禁采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可燃材料。每幢建筑安全出口不得少于2个,并保持疏散通道畅通,严禁锁闭。必须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定设置室内外消火栓、自动灭火和火灾自动报警设施,配置灭火器材,保证完好正常运行。
三、严格用火用电用气管理。立即组织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及其线路、管路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不安全隐患。严格落实动火审批制度,严禁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照明,严禁违规进行电焊、气焊操作,严禁违规使用大功率电热设备、擅自拉接临时电线。室内严禁吸烟。
四、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所有从业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培训合格后上岗,达到“一懂三会”,即懂得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逃生。
五、立即开展灭火逃生演练。单位必须结合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立即开展一次全员参加的演练。今后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参加的演练。
六、全面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立即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严禁在外墙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严禁违规施工,严禁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和用途。
公民发现养老福利机构、医院、寄宿制学校、幼儿园等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的,积极拨打“96119”举报电话或者通过有效途径, 向公安机关举报。
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采取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河南省公安厅
2015年5月29日
医疗场所消防安全基本要求
(一)技术方面
1、耐火等级: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2级。不得使用彩钢板、聚氨酯泡沫板、木结构等易燃可燃材料。
2、防火间距: 高层之间13米,高层与多层9米,多层之间6米。不得占用消防车道和防火间距。
3、分区控制:病房楼内相邻护理单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设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防火门。
4、容量控制:每个护理单位为35-45床。
5、安全疏散:必须有2个安全出口或2部疏散楼梯,病房楼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常闭式防火门应处于关闭状态且不得上锁,疏散走道和楼梯间严禁占用、堵塞。多层建筑中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35米,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20米;高层病房楼分别按照不大于24米、12米控制。人员住宿的房间外窗不应设置防盗网。
6、消火栓:医院应设置室外消火栓,体积大于5000m 3的医疗建筑应设室内消火栓。
7、自动灭火设施: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 m: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m:的门诊楼、病房楼、手术部应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自动报警设施:大于等于200床位的门诊楼、病房楼、手术部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厨房使用燃气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泄露报警器和自动关闭装置。应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
9、灭火器:每个养护单元或每楼层应设置不少于2个灭火器设置点,每点设置2-5具灭火器。
10、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老年建筑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备用电源供电时间不小于1小时。主要出入口和门厅内,应有楼层平面示意图和连续的疏散导向标识。11、其他消防技术要求按照《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标准规范执行。
(二)管理方面
1、培养明白人:医疗机构应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明确消防工作职责,落实消防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消防演练和培训。2、消除隐患:每月组织一次防火检查,每日进行防火巡查,重点部位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夜间巡查不少于两次。每周开展一次岗位自查。
3、培训演练:制定灭火疏散预案,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其他医院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全体员工必须经过消防培训,达到“一懂三会”要求,即懂得所在场所的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4、志愿消防队:应成立由医护人员组成的志愿消防队,,定期开展培训演练,确保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和消火栓、会组织疏散等。消防控制室应24小时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
5、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落实“户籍化”管理。
6、其他消防管理要求应参照DB41/T688-2011《学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执行。
彩钢板建筑整治要求及措施
一、坚决杜绝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夹芯材料彩钢板搭建的建筑住人现象
(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寄宿制学校、医院、集体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搭建的现场人员办公、住宿等临时用房,一律不得使用低于A级要求的彩钢板搭建。
(二)严禁使用聚苯乙烯、聚氨酯泡沫夹芯板作为住人场所建筑构件、装修装饰材料和保温材料。
二、严格消防行政审批
(一)对使用彩钢板搭建的人员密集场所,凡低于A级要求的,一律不得通过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备案抽查。
(二)对使用彩钢板搭建的公众聚集场所,凡低于A级要求的,一律不得通过营业和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
三、从严整治违规搭建彩钢板建筑违法行为
(一)对未经消防验收、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彩钢板搭建建筑的、违规使用聚苯乙烯或聚氨酯泡沫塑料作墙体保温层的,一律停业整顿。
(二)对使用彩钢板搭建的人员密集场所且有人员居住,凡低于A级要求的,一律实施临时查封,并责令改变用途,对无法改变的,必须拆除。
(三)对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搭建的现场人员办公、住宿等彩钢板临时用房,建筑材料和彩钢板芯材达不到A级要求的,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对临时用房予以临时查封,住建部门依法责令工程项目停止施工,情节严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建筑施工安装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劳动密集型企业厂房、库房、员工宿舍违规采用易燃可燃芯材彩钢板搭建、分隔的,一律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责令立即消除隐患或者予以临时查封。
(五)对违规搭建彩钢板临时建筑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一律依法拆除。
(六)对违法建设的彩钢板建筑,要移交当地规划、城市管理等部门进行查处,切实消除隐患,确保消防安全。
(七)对使用易燃可燃芯材彩钢板搭建且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必须依法下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跟踪督促整改;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提请当地政府进行挂牌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