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031509525641784903


发布日期:2019-03-15 10:06:00  信息来源:未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2019031509525641784903

案件名称

信阳市第五人民医院DR、CT机房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案

处罚类别

警告

处罚事由

DR、CT机房内堆放有与诊断工作无关的杂物

处罚依据

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项:“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七)项:“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七)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处罚结果

警告

行政相对人名称

信阳市第五人民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411500419306578L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何家荣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413001********0511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3/15

处罚机关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当前状态

0

地方编码

411501

数据更新时间

2019/03/15

备注